綜合基金
綜合基金
綜合基金(commingled fund)是集中投資者資金的合夥制企業,由管理公司,譬如銀行或保險公司來組織、管理這個合夥制企業,並獲取管理費用。
目錄
1、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下列屬於財政性資金的收入:(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此外,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
按照本條的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具備這樣幾個條件:(一)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這就保證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有據可依。(二)以實施社會公共管理為目的,並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收取的,這表明行政事業性收費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為補償其公共服務的成本費用而收取的;(四)向特定對象收取,即收取對象只限於直接從該公共服務中受益的特定群體,而不是像稅收一樣對廣大納稅人普遍進行徵收;(五)納入財政管理,即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上繳國庫,不得坐收坐支。
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政府性基金主要應當具備這樣幾個條件:(一)有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二)企業代政府收取的;(三)具有專項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國家為對某一領域進行支持而徵收的一筆資金,因此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他途;(四)性質為財政資金,即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都屬於非稅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是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補償,屬於先支出后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則是企業為用於某項事業而收取的,屬於先收入后支出。
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為不徵稅收入,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組織或機構一般是承擔行政性職能或從事公共事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作為應稅收入的主體;二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過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運行,對其徵稅沒有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