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

法律名詞

赦免,是指免除或減輕罪犯的罪責或刑罰。它是中國封建時代的一種刑法措施,在史籍中早有記載。

赦免是政府給予一個特定團體的囚犯或特定類別的囚犯的免罪,權威性的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赦免”:政府給予一個特定團體的囚犯或特定類別的囚犯的免罪。赦免分為大赦和特赦。大赦適用範圍廣泛,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即同時消除刑和罪,被赦免之罪不能作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特赦範圍小,僅免除特定人的刑,不免其罪。

赦免能調解社會矛盾,有時是政治博弈的結果,需考慮社會和人文因素。

【概述圖片】參考資料

歷史事件


古希臘

公元前404年雅典海軍將軍和民主領袖色拉西布洛斯(Thrasybulus)領導雅典人民對抗當時的寡頭政府“三十暴君”,獲取勝利后色拉西布洛斯赦免大部分統治階層的貴族,但把“三十暴君”排除在赦免名單之外。

古羅馬

凱撒大帝統治時期,凱撒大帝多次赦免他的敵人。當時的羅馬人為了表示對凱撒的赦免心存感激建了一個寺廟。凱撒卻死在一個曾幾次赦免的部下參與者的刺殺中。

中國

在《周禮》中提到了西周的審判原則“三赦”,即“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幼弱”為8歲以下幼童,“老耄”為80歲以上老人,“惷(chǔn,同‘蠢’)愚”為有精神疾病的人。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統治歷史上皇帝即位、改年號、冊皇后、立太子、平叛亂、開疆土、遇災異、有疾病都能成為赦免的理由。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而憲法中只有特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美國

1900年以來根據美國司法部的數據統計,各個美國總統在位期間簽署的特赦令都不少。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賦予總統特赦權。小布希在位期間簽署了189個特赦令,里根總統為 393個,尼克松總統為863個。而現任總統奧巴馬只簽署了64項特赦令,多項特赦是關乎非法移民的。2015年7月28日美國就近17萬人在白宮網站上請願赦免斯諾登做出回應,明確拒絕赦免斯諾登。
1977年美國前總統卡特赦免了所有因為1975年越南戰爭而逃避服兵役者。
2014年11月奧巴馬簽署實施移民改革計劃的行政令,赦免美國境內約500萬非法移民讓他們獲得合法居留地位。雖然這項政策受到重重阻礙,2015年還沒有得到執行,白宮在官網上解釋:大約有1千1百萬非法移民中有好多人的小孩是美國公民,強制遣返,會製造很多破碎的家庭。除此之外,如果給予這些非法移民合法工作權,那他們則需要開始向美國繳稅,有利於提高稅收。
2021年1月20日,美國總統特朗普批准赦免73人,並宣布另外70人減刑。其中,白宮前首席戰略師史蒂夫·班農獲得完全赦免。截至目前,特朗普在卸任前,批准特赦減刑令多達184項。

俄羅斯

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將赦免權賦予總統。自1994年起俄羅斯一共進行過18次大赦。2000年衛國戰爭勝利55周年赦免了超過20萬人,是此前赦免人數最多的一次。

泰國

泰國的法律不允許公眾發表損害皇室聲譽的言論。2011年泰裔美國人喬-戈登因在美國發表了涉嫌誹謗泰國國王的文章而在泰國被判入獄,2012年7月被國王赦免。雖然赦免的原因並沒有被公布,但美國政府在他被捕之後就一直向泰國政府施壓,要求放人。

基本解釋


[remit a punishment] 權力機關依法定程序減輕或免除對罪犯的刑罰。
被州長赦免。
在史籍中早有記載。《尚書·舜典》有“眚災肆赦”;《易·解卦》有“赦過宥罪”;《周禮·秋官·司刺》中有三赦,即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蠢愚。最初“赦免”只是用於個別的人和事,並限於“過失”、“意外事件”或疑獄等情況。春秋戰國時期,僅在各諸侯國範圍內“赦罪人”或“大赦罪人”。“大赦天下”始於秦二世二年(公元前 208)。漢高祖在位12年,共赦9次,此後逐漸成為定製,赦宥頻繁。有的三年一赦,有的一年一赦,還有一年兩、三赦的。不但皇帝即位、改年號、冊皇后、立太子、生皇孫要赦,平叛亂、開疆土要赦,遇災異、有疾病要赦,郊祀天地、行大典禮要赦,甚至刻章璽、頒新律、獲珍禽異獸也要赦。赦免的名目也不少,有“大赦”、“曲赦”、“效赦”、“恩常赦”等。

引證解釋


指減輕或免除罪犯的刑罰。
《史記·淮南衡山列傳》:“赦免罪人,死罪十八人,城旦舂以下五十八人。”《舊唐書·玄宗紀上》“縱逢赦免,並終身不齒。”《說唐》第二十回:“其餘流徒笞杖等,不論已結證,未結證,已發覺,未發覺,俱皆赦免。”

概念


大赦

即效力及於全國的赦宥。封建王朝在遇到重大變革、吉慶等情形時,往往實施大赦。對於一定時限內的犯罪,不問已否發覺,已否結正,都予以赦免。已經赦免的犯罪,不許他人再向官府控告。誰以赦免的犯罪事告發別人,就以所告的罪懲罰原告。赦前犯罪已執行的,不認為有前科。對封建統治危害最大的犯罪,如十惡、貪贓(見六贓)、強盜等罪,通常不在赦例。但也有毫無限制的,連謀反、大逆等重罪也一概赦免。總之,赦哪些罪,須由當時的鬥爭形勢和統治者的意志來定。

赦書

指發布赦令的詔書。五代、唐、宋亦稱“德音”。唐、宋時,赦書須在舉行赦典的公開儀式上宣讀,然後由宰臣交刑部頒發各地方,廣為宣布。赦書有一定的體式,須寫明赦宥的原因、期限、赦罪的範圍等內容。《唐律疏議·名例》載,發出赦書當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舊唐書·刑法志》載,行赦那天,宮城門外右邊設置金雞和鼓,將罪犯集中到門前,擊鼓一千下,宣讀赦書,然後將他們釋放。該赦書用絹寫好,頒布到各州。

常赦所不原

指對於某些犯罪行為,遇到尋常的赦宥時仍不予免除,或雖赦免,仍須作某種處理。北周、隋及唐代前期,都稱“常赦所不免”,從唐代後期開始,通稱“常赦所不原”。“不免”或“不原”的具體內容,各代不完全相同。唐律“赦前斷罪不當”條規定,“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唐律疏議》說:“依常律,即犯惡逆仍處死;反逆及殺從父兄姊、小功尊屬、造畜蠱毒,仍流;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獄成者猶除名;監守內奸盜、略人、受財枉法,獄成會赦,免所居官;殺人應死,會赦移鄉等是。”明律、清律“常赦所不原”條,都列舉了所不原的罪名,如十惡、殺人、盜系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冢、受財枉法、不枉法贓等真犯,雖會赦,並不原宥。

曲赦

即局部地區的赦宥。亦稱“赦”或“特赦”。曲赦的名稱,最初見於西晉泰始五年(269)的“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歲刑”。宋馬端臨《文獻通考》中有關於宋代赦宥制度的記載:赦免只限於京城、兩京、兩路、一路、數州、一州的,稱曲赦。

郊赦

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后頒行的大赦。漢文帝十五年(前165)“夏四月,上幸雍,始郊見五帝,赦天下”。這是比較早的記載。自晉以後,一般都在南郊祭天時行大赦,郊祀年年舉行,並不是每次都行赦。到宋代,郊赦成了定製,皇帝每三年一次親祀南郊,同時頒行大赦。

恩常赦

指恩赦和常赦。恩赦是遇到非常慶典進行的赦免。一般除謀反大逆、謀殺故殺、十惡等真犯死罪以及軍務獲罪、隱匿逃人、侵貪入已不赦外,其餘一概赦免。常赦是指尋常的或按常例進行的赦免。一般限制較嚴,凡刑律中“常赦所不原”條開列的罪名,除非詔旨臨時有特別規定外,都不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