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
經政府授權的特定職能人員
公證人,是指經政府執行機構認可並授權,而執行確認、宣誓或保證、見證簽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職能的公職人員。
公證人(Notary Public)是指經政府執行機構認可並授權,而執行確認、宣誓或保證、見證簽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職能的公職人員,是美國證明公民身份的手法之一。
公證員只有在公證處執行職務,不具有獨立性。國務院《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將公證處確定為“中介組織”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能夠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法人,公證員也就不再是國家機關公職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送審稿)第8條規定:“擔任公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23歲至65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②遵守憲法和法律;
③品行良好;
④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第9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證人:①受過刑事處罰的;②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③受過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執業證書處罰的;④其他不適宜擔任公證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