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原則

例外原則

例外原則是指高層領導應保留的處理例外事項的決定權和控制權,是與職能化原則緊密相連的。高層領導把常規性的管理事務的權力分解給各職能部門,以能用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決策重要問題,這並不是說就不再處理具體的事務。在組織的管理過程中會出現兩種“例外”,一是由於新情況的不斷出現,則會產生某些職能部門原許可權中未列入的事項; 二是各職能部門之間,職能部門和下層人員之間在工作中難免會出現各種矛盾,而這些矛盾是不能自己解決的,這些例外情況就需要高層領導來直接處理。可以說,例外原則是職能化原則的補充,排除例外原則就不能有效地建立職能化組織。

有關運用介紹


例如:公司的報賬制度中,600以下都由部門經理審批,而600元以上的才需要總經理審批。
WTO貨物貿易原則中的例外原則:
第一種是安全例外(第21條):一切可能對國家安全帶來不利影響的貿易活動,都可以不實施自由貿易的有關原則。
第二種是一般例外(第20條):它包括了一些不一定需要按照自由貿易方式進行的經濟活動。
第三種則是針對數種特殊經濟現象制定的例外:
農產品。
發展中國家的幼稚工業產品(第18條)。
國際收支平衡條款(第12條和第18條B節)。
保障條款(第19條)。
經濟一體化(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