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總會計師協會

吉林省總會計師協會

吉林省總會計師協會(JiLinProvince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簡稱JLACFO)協會是由吉林省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總會計師為主體的單位財務負責人,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簡介


吉林省總會計師協會依法接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我會的宗旨是服務,為會員服務,為吉林省總會計師行業服務,為吉林省的財會事業服務,在服務中體現和實現協會的價值。協會是非營利性組織,因此,我們的各項工作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以是否有利於吉林省總會計師行業發展和會計師隊伍建設作為行動的標準。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吉林省總會計師協會(英文名稱為JiLi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簡稱JLACFO)
第二條 本會是由吉林省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總會計師為主體的單位財務負責人,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總會計師行業的全省性自律組織。
第三條 本會所指總會計師涵蓋總會計師、財務主管、首席財務執行官、財務總監以及未設總會計師的單位財務負責人。
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會員為本,服務與會員與行業,溝通於政府和社會,協調行業內外關係,擴大行業國內外影響力,加強行業建設與自律,全面促進我省總會計師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第五條 本會依法接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各市(州)、縣(市)財政局成立的總會計師協會或研究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是總會計師行業的地方性組織,依法接受地方有關部門的管理,接受本會的工作指導。
第七條 本會會址在吉林省長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國家頒布的《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財經方針政策;
(二)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範,開展誠信教育活動,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
(三)組織總會計師等單位財務負責人員的崗位培訓和後續教育;
(四)組織實施總會計師等相關職業資質培訓認證,為經濟建設和行業發展對總會計師等單位財務負責人的需求提供服務;
(五)反映總會計師和會員的相關訴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總會計師工作和行業改革與發展相關的科研活動,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對國家財經政策、法規的制定與修訂進言獻策;
(七)組織開展企業治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八)依法主辦本會的刊物和網站,編輯出版相關的書刊,開展協會與行業的對外宣傳活動;
(九)代表我省總會計師行業開展對外交流和國際交往活動;
(十)發揮協會聯繫政府、社會與會員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授權或委託,組織開展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分為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和個人會員。
(一)各市(州)、縣(市)財政局成立的總會計師協會或研究會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規模以上民營企業、大專院校、行政事業單位、科研單位、社會中介機構等在職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首席財務執行官、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及未設總會計師的單位財務負責人,可代表本單位參加本會,為單位會員;
(三)大中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中方在職財務總監或財務主要負責人,可代表本企業參加本會,為單位會員;
(四)經批准在內地設立的香港、澳門、台灣獨資企業的在職財務總監或財務負責人,可代表本企業參加本會,為單位會員;
(五)取得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高級經濟師職稱或相關職業資質或者相關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人員(含本職級),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六)取得財務、會計、審計、經濟、金融、管理等專業本科、碩士、博士學位人員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七)知名會計專家、教授、學者以及在發展我省總會計師事業中做出較大貢獻的專業人士,或在本會擔任過理事、常務理事的,可由本會秘書處提名,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為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資料、書刊及行業網路信息資源;
(四)優先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境內外培訓、專業論壇、資質認證和對外交往等方面活動,並享受優惠待遇;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訴求;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本會紀律,執行本會自律準則;
(四)按規定向本會交納會費;
(五)維護會員團結、遵守行業信譽和本會聲譽;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承擔本會委託力所能及的任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受到刑事處罰的,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推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訂會員管理辦法;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六)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批准。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推薦、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推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本會名譽會長、資深顧問;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或授權會員的入會和除名;
(七)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八)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九)決定或授權決定設立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專項工作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單位;
(十)決定或授權開展對外交往重大事項;
(十一)審議、批准其他應由理事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兩年舉行一次。理事會可以採取現場會議、遠程通訊、信函等方式舉行。理事現場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任期五年,常務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可以採取現場會議、遠程通訊、信函等方式舉行。常務理事現場會議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均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具有較大影響,專業素質高;
(三)誠信、正直,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開拓能力和創新能力;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超過兩屆任期或任期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並報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執行情況;
(三)檢查和監督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工作;
(四)協調本會與政府主管機關及其相關部門的關係;
(五)處理其他應由會長決定的事項。
第六章 常設執行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
(二)主持本會秘書處的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三)負責對本會所辦網站、會刊的管理,組織並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單位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會刊負責人以及本會秘書處部門負責人和實體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經會長批准后實施;
(五)決定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負責本會資產、財務管理工作;
(七)負責對分會和地方協會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八)辦理由主管機關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章 分會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下設若干分會和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條 本會分會負責開展本行業內的各項活動。分會的設立和變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經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查批准,向吉林省民政廳吉林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登記。獲准后,由省民政廳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分會必須遵守本會有關分會管理方面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專項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和變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專門委員會的具體職責和工作規則,以及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本章程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規範分會和專門委員會的活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本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對經費收支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年度財務報告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依法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報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吉林省民政廳和吉林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保、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 中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查同意、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