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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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省人民政府的省長、副省長,選舉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決定是否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有權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聽取和審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