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
北京東城區東長安街的基金會
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管,民政部登記註冊的社會公益慈善團體。
秉承“點亮希望·創造未來”的核心理念,堅持以“為了促進與繁榮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事業,用文化藝術形式陶冶少年兒童情操,開發其智力,使其健康成長”為宗旨,致力於把我國少年兒童培養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紀律的一代新人。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募集、設立、管理、和規範地使用少年兒童歌舞、戲劇、書畫等文化藝術教育專項基金,發展文化教育事業;組織有益於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文化藝術演出、展覽、比賽、交流、影視製作等各項活動;資助老、少、邊、窮地區的少年兒童文化藝術活動和相關的場所建設;選拔人才、重點扶持,積極開展國內外藝術交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簡稱“中國兒藝會”、“兒藝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境內外。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促進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發展,資助開展全國各地少年兒童的文化藝術事業,促進國際間和港澳台地區的文化交流。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捌佰萬元整,來源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募集、管理和規範地使用基金;
(二)設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教育、文化傳播等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專項基金;
(三)學術研究、專業培訓、資料製作、諮詢服務、國際間及港、澳、台地區交流活動與公益合作;
(四)資助老、少、邊、窮和民族地區少年兒童文化藝術活動和場所的建設,發展文化教育事業;
(五)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動;
(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廣泛募集國內外公益資金,確保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7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二)在本基金會的業務(行業或學科)領域內有威望、有影響的人士;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熱衷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的社會賢達、慈善家、專家學者,對本基金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負責人;
(五)能夠廉潔奉公,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理事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事會會議或其他基金會活動超過三次的,理事長可以提議罷免該理事;理事長可以提名增補新的理事。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理事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六)本基金會各理事之間不得有親屬關係。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制訂、修改本基金會章程;
(二)參與確定本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三)聽取和審查本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四)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要求停止違背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六)對本基金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各項活動的開展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嚴格執行理事會決議,保守本基金會秘密;
(八)切實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九)有行使、履行本章程及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與人選;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機構負責人的聘任和罷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以上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2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提議理事推舉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榮譽職務;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原則上召開現場會議,特殊情況下為了高效開展基金會公益活動也可以靈活採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但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或參加該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方能召開,並應製作會議記錄由出席理事會後及時審閱、簽名。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遭受損失或侵犯他人權益的,參與決議的理事須承擔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工作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會工作計劃並付諸執行;
(五)提議罷免理事、提名增補理事;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工作職責: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罷免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對大宗經費收支組織上報理事會審議監督;
(七)協調各專項基金、項目基金等機構開展活動;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捐贈、組織募捐收入;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按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專項基金須嚴格遵守專款專用的原則;
(二)建立全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活動基地,開展國際間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交流;
(三)資助老、少、邊、窮以及民族地區的少年兒童文化藝術活動和場所的建設,以及發展文化教育事業;
(四)設立專項基金,資助孤殘少年兒童和貧困地區有特殊才藝的少年兒童的培育;
(五)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與定向募捐計劃;
(二)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預計募捐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四)國際間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獻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事業機構。
(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4年7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