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擇,又譯“選擇法院”、“選購法院”、“競擇法院”,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事先選擇可適用對自已有利的準據法的法院。產生的原因在於國際上沒有統一的衝突法,對一個案件適用何種衝突規範有時取決於該案在何國法院起訴,即同一案件的解決因國家不同而異。從確保國際私法活動中的法律穩定性這一國際私法觀念來看,這種現象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因此,一般學者通常把選擇法院當作一個根據,來說明統一衝突法的必要性及反對法院地法主義。對此也有人持批判態度,他們從反對傳統的國際私法方法論的立場出發,認為實際上並非選擇法院地就有問題,即使發生問題,只要探求合理的管轄權原則,就足以排除其非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