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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

費國平、萬磊等所著的圖書

公司重整是公開發行股票和公司債的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可能,但有重建希望與價值的,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經法院裁定準予重整,使之得以維持和更生的一種制度。申請重整人可以是董事、監察人、一部分股東或持有相當公司資本1/10以上債權的債權人。重整開始,根據需要,法院可限制公司業務,對公司財產作保存處分,解任董事、監察人,對利害關係人權利義務進行調整,以期重建公司。公司如無重建希望,則轉為按破產程序處理。

重整的概念


公司重整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具有申請人資格的或者為本公司的連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票10% 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為擁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金額10% 以上的債權的公司債權人。

重整的特徵


1、公司重整針對的債務人公司是指雖陷入嚴重財務困難,但具有重建更生可能的公司。
2、在公司重整過程中,債務人公司與其股東及其債權人的權利行使都要受到特定約束。
3、公司重整制度不僅惠及債務人公司,而且惠及債務人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
4、公司重整制度的設計理念源於和諧共贏的公司社會責任理念。

重整的申請人


能夠依法對債務人公司進行重整的當事人包括三類
1、債務人公司
2、債權人
3、適格的少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