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駕證

證明機動車輛駕駛資格的文件

准駕證是公民通過相關考試而取得的,駕駛機動車輛所必需的證件。根據所駕駛車輛的不同,需要的准駕證類型也不同。

簡介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准駕證管理規定》(1999第2號令,以下簡稱《准駕證管理規定》),進一步強化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努力提高營運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現就貫徹實施《准駕證管理規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規定


一、認真組織學習和宣傳貫徹《准駕證管理規定》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以下簡稱營運機動車)駕駛員是運輸生產第一線直接為旅客、貨主服務的主要工種,營運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直接關係到運輸服務質量,關係到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關係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准駕證》(以下簡稱《准駕證》)是獲准駕駛營運機動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資格證書。對營運機動車駕駛員實行准駕證制度,目的在於通過強化駕駛員培訓和規範《准駕證》考試、發證,進一步提高營運機動車駕駛員素質,保障運輸安全。《准駕證管理規定》則是強化職業駕駛員培訓,加強營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建立准駕證制度的基礎性行政規章。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營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道路運政管理人員和客貨運輸經營業戶、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營運機動車駕駛員,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和掌握《准駕證管理規定》的基本內容;要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加強宣傳,使全社會和全體營運機動車駕駛員、道路運輸經營業戶能夠全面了解《准駕證管理規定》的內容,充分認識實行准駕證制度的重要意義,使《准駕證管理規定》得以順利實施。
二、建立嚴格的營運機動車准駕證管理制度
1、《准駕證管理規定》中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准駕證》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目的是再次明確營運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駕駛員培訓管理及准駕證制度等項工作都是道路運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由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實施,以便更好地與客貨運輸管理工作相互協調和銜接。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本省內的《准駕證管理規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培訓、考試和發證;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受理轄區內營運機動車駕駛員的培訓申請及申請人情況的審核。
2、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自覺維護營運機動車准駕證制度的嚴肅性,嚴格遵守《准駕證管理規定》中對《准駕證》申請、培訓、考試、核發、使用、審核換證、過戶等方面做出的具體規定,嚴把培訓、考試關,確保營運駕駛員的素質。要通過准駕證制度的實施,促進營運駕駛員隊伍的整體素質的提高。
3、為保證培訓質量,各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認真督促各培訓單位嚴格按照部頒駕駛員職業培訓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要求、採用部統編的培訓教材進行培訓。各省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可彙編成冊,作為部通編培訓教材的培訓部分。在教學大綱的規範內進行培訓。准駕證考核員實行逐級培訓,部公路司將統一組織准駕證考核骨幹的培訓工作,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准駕證考核員的培訓。准駕證考核員應持全國統一的《考核員證》方可上崗。
4、申領《准駕證》所需的職業駕駛員培訓由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進行;經省級道路運政機構批准,有培訓能力的大中型道路運輸企業,可對本單位的營運機動車駕駛員進行培訓。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從事《准駕證》考試和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營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5、為規範對《准駕證》製作發放工作的管理,《准駕證》的印製將採用統一的防偽技術,由人民交通出版社統一組織印製,各省向出版社統一訂購;部將對《准駕證》的填寫、印章形式及檔案管理等作進一步明確。《准駕證》的工本費應包括在培訓費內,不得向駕駛員另行收費。
6、各省交通主管部門應會同物價部門對轄區內職業駕駛員培訓經營性收費標準進行核定,並監督培訓單位嚴格執行。
三、做好《准駕證管理規定》事實過渡階段的工作《准駕證管理制度》自1999年10月1日起開始實行。考慮到培訓考試、發證以及證件印製等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準備時間,為平穩過度,現決定到2000年10月1日前作為實施過渡階段。在此期間各地要積極穩妥地開展《准駕證》的實施工作。
1、在已開展《准駕證》(或上崗證)培訓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取得《准駕證》(或上崗證)的營運機動車駕駛員,可持原《准駕證》(或上崗證)到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按其駕駛員車型直接申請換取相應類別的全國統一的《准駕證》,不再進行培訓考試。但對申請換取H1類《准駕證》的駕駛員,要根據企業現有掛車數量,按不超過1車2名駕駛員的比例換髮。
2、在未開展《准駕證》(或上崗證)工作的省,對已進入運輸市場而未參加培訓的營運機動車駕駛員,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在保證培訓質量的前提下,採用脫產集中學習、課時制和函授制等方式對其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發放相應類型的《准駕證》。
3、在《准駕證規定》實施前已經培訓並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職業)》的駕駛員,可直接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換領相應類別的《准駕證》。對新進入運輸市場的非職業駕駛員,必須採取脫產集中的培訓方式進行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職業)》後方可到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准駕證》。
4、初學駕駛,接受職業培訓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職業)》並考取《准駕證》的駕駛員,可直接持證到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准駕證》。此類情況僅限於申請辦理H2類(普通貨運車)《准駕證》。申請K1、K2、H1和簽注危字的H類《准駕證》的,必須達到相應類型《准駕證》所要求的安全駕駛年限及安全行使里程后,方可提出申請。
5、按有關部頒規章,已取得《出租客運服務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及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合法的有關營運機動車駕駛員證件的,應按《准駕證管理規定》的要求持原證件到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相應類型的《准駕證》。
6、大中型道路運輸企業中,經嚴格考核,安全行使里程達五十萬公里以上,和工作業績突出、曾獲低級以上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應運機動車駕駛員,可以免試,直接申請《駕駛證》。
在過渡階段,由於各地《駕駛證》發放工作進度不一,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日常稽查工作,督促營運機動車駕駛員辦理《准駕證》,但在2000年10月1日前,不得以無《准駕證》為由,對營運機動車駕駛員進行處罰。在實施准駕證制度過程中,要防止擴大化,嚴禁強制要求非營運機動車駕駛員申請准駕證。請各省及交通主管部門將貫徹實施准駕證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情況及時報部。

報考條件


申請

1.申請H2類《准駕證》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二)持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職業)》。
2.申請K1類、K2類、H1類或簽注“危”字H類《准駕證》,除應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K1類《准駕證》的必須具有4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10萬公里安全行駛里程。
(二)申請K2類《准駕證》的必須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5萬公里安全行駛里程。
(三)申請H1類《准駕證》或簽注“危”字H類《准駕證》的必須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5萬公里安全行駛里程。

培訓和考試

1.考試科目分為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類。
理論科目包括:職業道德、道路運輸法規、車輛維修及技術管理知識、道路運輸業務知識等。
實際操作科目包括:機動車常見故障排除、行車安全檢視。
申請K1、H1類《准駕證》須加試重載機動車駕駛操作技能
對本規定實施前,安全駕駛經歷已超過5年的駕駛員,可免試部分實際操作項目。
2.《准駕證》考試車型要求:
(一)K1類《准駕證》考試車型為車長9米以上的大客車。
(二)H1類《准駕證》考試車型為車長12米以上的汽車半掛車
考試車的技術狀況應符合二級車以上標準。
3.職業駕駛員考試規範及考試題、評分標準由交通部另行制定。H3類《准駕證》的培訓、考試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每個科目准許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的,自接到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30日以後方可重新申請考試。對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在180日內不得再次申請考試。

發證

申請人參加《准駕證》統一考試成績合格,由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簽發《准駕證》,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向申請人發放。道路運政機構應在接到《准駕證》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核發《准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