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受取得
漢語辭彙
繼受取得指對他人的權利及義務不限於特定物而全部予以繼受。
如因繼承而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以概括繼受方式取得物權的,承受全部繼受物的權利和義務,對前手的權利義務也須全部繼受。
移轉的繼受取得,指原物權人將物權完善地移轉給新物權人。主要的原因有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繼承等。
1、買賣合同: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2、 贈與、互易:贈與人自願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3、繼承遺產: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4、接受遺贈: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創設的繼受取得,指所有權人為他人創設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又分為民事與行政兩類方法。
民事的如所有權人通過與他人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抵押合同,設立他物權,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機關通過劃撥或特許為法人、自然人創設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取水權等他物權。
最後,在繼受取得中,所有權移轉時間因標的物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動產所有權從登記時起移轉,動產所有權從交付或移轉佔有時移轉。土地使用權等他物權和知識產權也可以通過繼受取得方式取得。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區別
一、物權的取得不同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
2、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
二、包含內容不同
1、原始取得:勞動生產、收益、添附。
2、繼受取得:移轉的繼受取得,創設的繼受取得,特定繼受取得,概括繼受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