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勳章
中華民國創辦獎項
國民政府陸海空軍勳章之一。國光勳章中心為威武鷹揚圖案。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有使國家前程遠大,國運昌隆,光芒四照之功勛。此章於1937年11月8日修正《陸海空軍勛賞條例》所制定,並於1938年2月20日施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
國光勳章為中華民國最高榮譽的軍職勳章。此勳章於1937年11月8日制定,1938年2月20日施行,主要頒授予捍禦外侮、保衛國家的軍人。但截至1949年10月為止僅有兩人(蔣介石、傅作義)獲得。由於獲得者罕見,對軍人來說實在高不可攀,更有被認為是一種擺設的想法。
國光勳章
“總統府”證實陳水扁2001年5月,曾頒給自己一個“中華民國”最高級別的“采玉大勳章”。府方表示,依規定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陳水扁未來若因案被判決確定,褫奪公權,府方將追回勳章。中評社報道,不過,追回勳章的規定,其實是有彈性的。2005年“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被揭發任內在辦公室炒作股票,府方並沒有等到判決確定,立即連夜發布新聞稿,追回陳哲男所獲得的二等景星勳章。
蔣介石的國光勳章
國光勳章 編號24
2006年北京拍賣過一枚“民國時期國民政府國光勳章襟綬”,背“府廠制”,編號:24。估價:RMB 65,000-80,000。此章屬已鑄就尚未頒發之庫存品,甚為珍罕。
根據《陸海空軍勛賞條例》規定,本勳章獲得者需具備如下條件:
1.殲滅敵軍全部或大部,並奪獲敵軍重要地點,及軍旅火炮或重要軍備等。
2.堅守要隘使敵不得逞,致我軍克奏膚功者。
3.殲殪或捕獲敵軍重要人員者。
4.斷絕敵軍交通,或奪獲敵軍糧軍械,戰局因以奏功者。
5.冒險伏置水雷,得以轟沉敵之軍艦或加危害,使敵失戰鬥力者。
6.冒險衝破敵之包圍或封鎖,以苦戰鬥運輸之途,終得達其目的者。
7.首先佔領有守備之炮灣港灣或城市者。
8.奪獲或擊沉敵力軍艦及軍用船隻者。
9.冒險入敵之港灣破壞其船艦者。
10.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五架以上,地面擊毀敵機八架以上者。
11.冒險封鎖敵之港灣得盡其任務者。
12.空中轟炸命中敵之要塞、重要軍港、航空母艦主力艦及其重要軍事設備使之全毀或沉沒,影響敵力戰力或轟炸交通要點使敵軍運輸補給陷於癱瘓因而獲得重大勝利,有充分證明者。
13.冒險偵察精密準確,賴以洞悉敵情因獲勝利,予敵重大損失或使我軍避免重大損失者。
14.捕獲或擊落敵之飛機五架以上或捕獲敵軍戰車八輛以上者。
從理論上說,各個級別的軍人均有資格獲得此勳章,但現行的5名獲得者均為統帥級(或相當地位的文官)人員,故此該勳章被認為是高不可攀的象徵性擺設,猶如前蘇聯的勝利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