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應急管理局
朔州市應急管理局
朔州根據《中共朔州市委辦公廳、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朔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朔辦發〔2019〕1號)成立朔州市應急管理局。朔州市應急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朔州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牌子。
朔州市應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應急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黨徠委書記、局長:孟福榮。
朔州市應急管理局是朔州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黨委書記、局長:孟福榮
黨委副書記、市防震減災中心主任:李檳
黨委委員、副局長:高昇
黨委委員、副局長:呂俊
黨委委員、副局長:魏學明
黨委委員、副局長:白崗
黨委委員、副局長:年鵬
黨委委員、副局長:王佐洲
黨委委員、副局長:高儒
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羅澤君
黨委委員:陸日堂
二級調研員:許慧文
黨委委員:霍立金
副調研員:趙龍
三級調研員:劉元
四級調研員:王與智
高昇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級、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按照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標準,組織編製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製市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市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駐朔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管理市級應急救援隊伍,指導縣(市、區)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組織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相關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劃撥和省、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朔州市應急管理局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洗(選)煤廠、配煤、型煤加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監督管理標準。煤礦附屬洗(選)煤廠的安全監管以煤礦的分級監管層級確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救援工作和市際之間應急救援合作。
(十五)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全市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應急管理局應加強、優化、統籌全市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
朔州市應急管理局
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
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1、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製市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市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編製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相關防治工作;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2)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3)市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製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4)必要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市級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市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製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3、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能源局在煤礦安全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應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全市煤礦安全監督檢查,組織煤礦事故搶險救援工作,負責全市洗(選)煤廠、配煤、型煤加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煤礦附屬洗(選)煤廠的監管以煤礦的分級監管層級確定。
(2)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負責對煤炭資源開採過程中超層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3)市能源局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等方面加強煤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在項目核准、初步設計、竣工驗收、產能調控等方面預防煤礦超能力生產,防止引發安全事故。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對外合作與交流、重要文稿起草和行政後勤等工作。
編製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經濟政策建議,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資質管理並監督檢查。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內部審計工作。
(二)應急救援保障科(應急指揮中心)
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等工作,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銜接駐朔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統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製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指導縣(市、區)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中央、省、市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
(三)政治部(宣傳教育培訓科)
負責應急管理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負責相關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
負責機關退休人員、黨群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知識普及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貫徹落實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地方標準,承擔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組織指導執法計劃編製、執法隊伍建設、執法規範化建設和執法監督及執法文書管理工作。
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五)防災減災科
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指徠導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貫徹落實消防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製並推進落實,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承擔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六)煤礦安全綜合科
負責指導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政策及相關標準,編製並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規劃,指導煤礦安全基礎管理,負責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責煤礦事故統計分析、一般事故督辦工作,落實煤礦事故約談制度。負責煤礦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煤礦安全執法科
負責指導煤礦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工作,指導煤礦企業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和監控,負責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指導煤礦安全執法工作。落實市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制度。依法對煤礦違法、違規和違章等行為進行查處。
負責全市洗(選)煤廠、配煤、型煤加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監督管理標準。
(八)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科
負責指導煤礦防治水、頂板管理工作,指導煤礦生產技術管理、井下作業人數定員管理工作。負責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和煤礦領導帶班管理系統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指導煤礦通風管理和瓦斯、煤塵、煤層自然發火防治工作,指導煤礦開展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含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和礦用設備檢驗測試工作,負責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指導煤礦機電管理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指導煤礦推進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四化”建設。負責指導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指導煤礦礦山救護隊的業務工作,協調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事故搶險中急需物資的組織工作,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指導煤礦安全培訓工作,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及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等的考核工作。
(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採掘施工)、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貫徹落實相關行業地方標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
(十一)冶金工貿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貫徹落實相關行業地方標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承擔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十二)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
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核查和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2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政治部主任1名為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12名。市應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朔州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