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權

用債權來充當債務清償的權利

撤消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該行為的權利。

詞語釋義


抵消權。抵消是指借款與貸款人之間互相負有債務時,各自用其債權來充當債務的清償從而使雙方債務在對等範圍內歸於消滅。抵消具有法定和合意兩種形式。兩者的區別在於:法定抵消必須是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且雙方債務均已到期。而合意抵消對此不作要求,法定抵消權的行使只需要單方意思表示,而合意抵消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金融機構在主張法定抵消權 時要注意不得附加條件或附加期限。合意抵消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是貸款依約定在借款人賬戶上扣收款項,但有三類款項不能划扣:一是正在凍結期內的存款,二是信 用證保證金,三是產業工會、基層工會的資金。對於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由於其實體權利並沒有消滅,也可以通過抵消權的行使來實現。
《企業破產法》中抵消權應具備的三個條件:1、債權人的債權已經依法申報並得到確認 2、主張抵消的債權債務均發生在破產申請之前 3、不屬於法律禁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