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是西藏自治區檢察機關。現有內設機構18個:辦公室、政治部(機關黨委)、偵查監督處、公訴一處、公訴二處、公訴三處、刑事執行檢察局、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研究室(編譯室)、檢察技術處、區紀委駐院紀檢監察組、計劃財務裝備處、檢察委員會委員辦公室、司法警察總隊、檢察信息處、案件管理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

歷史沿革


1956年,自藏自治區籌委會司法處下設檢察科,標誌著人民檢察制度在西藏的正式創建。1965年,隨著西藏自治區的設立,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正式成立。“文革”期間,一度撤銷,1978年恢復重建。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現址位於拉薩市娘熱路21號,佔地面積30餘畝。現有幹警192人。其中,中共黨員165人;博士研究生1人,碩士研究生37人,大學本科97人;員額檢察官44人。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文件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處理機要文電;負責《檢察日報》西藏記者站日常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檢察技術信息研究工作的指導;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下設秘書科、機要檔案科、統計科。
政治部(機關黨委)
按照院黨組的工作部署,協同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對全區檢察司法警銜考核、晉陞工作的管理;開展具有檢察工作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本院機關幹部和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組織指導全區檢察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區檢察系統機構編製;辦理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人事任免事項;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指導及警銜審批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勞動工資、黨務和工青婦工作;指導全區檢察系統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在藏離退休幹部的學習、生活、醫療、福利等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委員會交辦的事項。下設幹部人事處、宣傳教育處。
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全區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全區檢察機關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指導和監督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工作的內部制約;承辦應當由自治區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的案件;受理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要求複議、提請複核批捕案件的審查工作;承辦下級人民檢察分院批捕案件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對同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研究制定審查批捕工作的有關規定。
下設審查逮捕科、偵查監督科。
公訴處
負責對全區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和抗訴工 作的指導;受理全區重特大和影響大的案件的出庭公訴和審查起訴工作;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等工作;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決定是否支持抗訴;審查下級檢察院備案的案件;審查同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的判決、裁定,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出席二審和再審法庭,發表出庭意見或抗訴意見;對同級或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指導全區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有關工作;對同級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實行監督,實行死刑臨場監督;研究制定公訴工作的有關規定。分有公訴一處、公訴二處、公訴三處。
刑事執行檢察局
負責全區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 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 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 放在押入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和其它自偵案件立案前 調查工作的指導;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等。另設副處級派駐檢察室3個:
1、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駐自治區安全廳看守所檢察室;
2、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駐自治區公安廳看守所檢察室;
3、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專門檢察室。
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 作的指導;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 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自治區高 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承辦下級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監督工作細 則、規定等。
控告申訴檢察處(刑事賠償辦公室)
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 的報案、檢舉、控告;對舉報線索按管轄進行劃分,對舉報性 質不明、管轄不明的、多次舉報未查結以及檢察長交辦的線索和案件負責進行初查;監督、檢查有關業務部門查報結果;負責全區檢察機關檢察長接待來訪的日常工作、舉報宣傳工的指導;綜合分析、反映控告和舉報情況;研究、制定控告和舉報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等。
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訴;受理服刑罪犯及其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辦管轄內的申訴案件;負責申訴的督辦工作;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負責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研究制定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細則、規定。
下設申訴舉報接待科、線索初查科。
研究室(編譯室)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向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對全區各級檢察院在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宏觀的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負責檢察工作的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指導全區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承辦檢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收集管理圖書資料;負責機關文譯工作。
案件管理處
統一負責案件受理、流轉;統一負責辦案流程監控;統一負責扣押、凍結款物的監管;統一負責對立案、結案文書,採取、變更強制措施的文書,搜查和扣押、凍結款物的文書,指定管轄文書等的監管;統一負責組織辦案質量評查,統一負責業務統計、分析;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宏觀指導;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刑事偵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的指導;參與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參與現場勘驗、收集、固定證據;出庭示證;負責全區檢察機關辦案現代化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技術儀器設備選型、計劃、供應組織和指導;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負責本院自偵部門的技術保障工作;負責保障機關通信工作。
下設司法鑒定科、信息通信科。
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對全區檢察機關的黨紀、政紀檢查和監察工作的指導;受理對檢察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舉報、控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機關黨員違反黨紀、工作人員違反政紀的案件;受理檢察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黨員不服黨紀處分的申訴;對加強隊伍管理、加強黨的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計劃財務裝備處
負責對全區檢察系統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制定全區檢察機關財務裝備計劃,並協調組織實施;對中央和財政部門補助我區檢察機關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管理、分配;負責對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機關財務、房地產、基本建設、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負責機關行政管理、交通安全和本院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機關保衛工作;負責全區檢察系統的物資技術裝備、交通工具、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劃和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機關業務、基本建設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接待工作。
下設檢察裝備科、計劃財務科。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
負責全區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綜合業務指導以及未成年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活動的個案指導;承擔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以及相關案件的備案審查;調查研究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的意見;研究提出我區檢察機關參與青少年維權活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模式和意見;辦理其他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相關的事項。
檢察委員會委員辦公室
負責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對需要提交檢察委員會研究的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核意見;組織討論重大、疑難或新類型案件並提出法律適用意見;承擔檢察委員會會務及材料歸檔等工作;對檢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承辦檢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司法警察總隊
負責保護本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負責審訊場所安全;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和協助其他強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達法律文書。
檢察信息處
制定全區檢察系統信息化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收集檢察工作輿情及涉及社會穩定等相關信息;加強信息資料庫建設,並做好信息的匯總分析和對比研判工作;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現任領導


檢察長:夏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