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寶同
洪寶同
曾任南安市水頭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南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
2016年7月28日,中共南安市第十三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當選為南安市第十三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2016年10月,泉州市紀委對南安市紀委原常委洪寶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2016年12月,泉州市紀委對南安市紀委原常委洪寶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經查,洪寶同在擔任南安市水頭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期間,未認真履行主責主業,在分管市政工程等工作中,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泉州市紀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洪寶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7年5月,(福建省泉州)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中共南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原常委洪寶同(副科級)以涉嫌受賄罪向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