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程序

稅收程序

在稅收程序中,徵稅機關不僅是程序行為的實施者,而且是代表國家對稅收事項作出課稅決定的決定者。在稅收確定程序中,法律規定應納稅額以納稅人的自核自繳申報為主,但當納稅人逾期未辦理納稅申報的,則由徵稅機關依職權核定應納稅額。稅收程序的結果是在征納過程中作出徵稅決定,因而對納稅人稅法上的實體權利義務將產生直接影響

目錄

正文


稅收程序是有關實體稅法上的稅收債務的確定、變更、退還、補繳、消滅等過程中遵循的程序,屬於“實體性法律程序”,它發生在稅收征納活動的事前、事中。在稅收程序中,徵稅機關不僅是程序行為的實施者,而且是代表國家對稅收事項作出課稅決定的決定者。基於稅收的公益性,為了保證稅款的足額及時入庫,實現國家的社會公共職能,徵稅權力必須積極主動地行使,特別是在納稅人實施偷逃騙稅等違法行為時,徵稅機關更應該主動啟動稅收檢查程序、強制執行程序、行政處罰程序等,以制裁稅收違法行為。在稅收確定程序中,法律規定應納稅額以納稅人的自核自繳申報為主,但當納稅人逾期未辦理納稅申報的,則由徵稅機關依職權核定應納稅額。在稅收征納程序中,程序由徵稅機關和納稅人兩造構成,徵稅機關既是程序的調查者、管理者,又是徵稅決定的製作者;而在稅收行政救濟程序中,當其裁決由上一級機關作出時,其程序的構造與訴訟程序相同,具有準司法程序的特徵,即由上級複議機關居中對徵稅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爭議作出裁決。稅收程序的結果是在征納過程中作出徵稅決定,因而對納稅人稅法上的實體權利義務將產生直接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