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環境保護局

安康市環境保護局

安康市環境保護局,是安康市的政府部門。

領導分工


陳彪 同志(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全面工作。
阮英斗同志(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環境影響評價、自然生態保護、環境宣傳教育、環境法制和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包抓聯村支教工作。分管局自然生態保護科、環境影響評價科。
王生林同志(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污染減排、環境管理、計劃投資、環保科技和清潔生產工作;負責包抓城區周邊綠化治理工作。分管局環境管理與規劃科、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余順清同志(局黨組成員、市紀委駐市環境保護局紀檢組長):負責局紀檢監察、黨建群團工作、行業文明創建、行風建設、綜治維穩和信訪工作,協助陳彪同志分管人事工作。分管局政辦科。
劉 波同志(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負責環境監測、固廢危廢管理、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管;負責包抓“雙創”工作。分管市環境保護監測站、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站、環境工程規劃設計院。
胡孝銀同志(調研員):負責環境監察工作。分管市環境監察支隊。
王開智同志(副調研員):負責環境工程評估工作。分管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王慶根同志(副調研員):負責市環境監測監察中心建設工作,協助劉波同志包抓“雙創”工作。分管局機關黨支部。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市級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中、省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組織監督實施國家和省上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解決縣區以及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廢氣、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重金屬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核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的轉移和監督管理。
(六)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承擔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涉及全市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定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或審核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研究起草並組織實施市級地方性輻射安全規章;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安全防護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級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負責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與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上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市級環境成果的鑒定、交流與推廣;指導全市清潔生產,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開展國內環境保護方面的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政辦科
負責承辦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實施;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機關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政務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計劃生育、安全衛生、接待服務和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獎懲工作;承擔部門黨建、精神文明、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和工青婦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環境管理與規劃科(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科)
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光、惡臭、廢氣、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承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參與指導、協調城市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負責飲用水源地及水質安全監管;組織編製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申報、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清潔生產、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承擔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等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全市放射源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物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責任。擬訂和組織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工作;監督管理納入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管理環境保護統計、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負責環境信息及信息平台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統計年報,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狀況;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四)自然生態保護科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本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創建國家和省級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生態縣區、生態鄉鎮、生態村的組織工作;監督全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全市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秸稈禁燒綜合利用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教育培訓。
(五)環境影響評價科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指導全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管理和“三同時”竣工驗收管理工作;承擔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指導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工作;監督檢查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負責環境保護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承辦環境保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