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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機主教

樞機主教

樞機是天主教教宗治理普世教會的職務上最得力的助手和顧問

1917年頒布的天主教法典稱“樞機”為教宗的參議會(Senate),由教宗選拔任命;1983年頒布的天主教法典(參照349條及356條)則稱他們為特別組成的團體〔稱為“樞機團”(College of Cardinals)〕,並依法享有選舉教宗的權利,以集體或個別的方式協助教宗處理較重要的事項。

歷史沿革


樞機體制是天主教會設立的一種職務,並非建基於“神律”,亦不是神品(聖秩)的一個等級。樞機的職務,源於羅馬教區的司鐸團。
自公元最初數世紀起,羅馬教區劃分為多個區域,各有一間重點教堂或所謂“本堂”(即堂區教堂)。這些“本堂”按地域分為幾個組別,而這些組別又各自與羅馬五個大殿(Patriarchal Basilicas)保持聯繫。五個大殿是:拉特朗大殿(羅馬主教座堂)、聖伯多祿大殿、聖保祿大殿、聖老楞佐大殿及聖母大殿。
“樞機”字源上來自拉丁文cardo一詞,意即“樞紐”或“門鉸”(英文為hinge)。教會視一個教區的主教座堂——主教駐守的地點——為教區的中心或“樞紐”。在教會歷史上,那些駐在座堂的司鐸,或固定地駐在某教堂或“本堂”,或原本為服務某教堂而領受司鐸聖秩,但後來奉派為另一教堂服務的司鐸,漸漸稱為“樞機司鐸”。在羅馬,“樞機司鐸”的職責包括代表羅馬主教,即教宗,在“本堂”及羅馬其中一個大殿奉獻聖祭、分擔教宗行政職務、出席教區會議和擔當教宗的顧問。
由公元最初數世紀起,羅馬亦設有多個執事區,由區域執事負責社會服務和物質上的需要,以及協助羅馬幾間大殿的禮儀。他們漸漸稱為“樞機執事”。
由於身為羅馬主教的教宗職務日漸繁重,故此教宗邀請那些鄰近羅馬的教區(稱為“羅馬城郊教區”)的主教來分擔他的職務,包括出任顧問和代表教宗主持拉特朗大殿及其它大殿的隆重禮儀(尤其主日聖祭)。這些羅馬城郊教區傳統上有七個(在公元第七世紀僅有六個),地域及名稱在歷史曾有改變,但今日教會慣常列舉的是Ostia, Palestrina, Porto-Santa Rufina, Albano, Velletri-Segni, Frascati, Sabina-Poggio Mirteto這七個教區,而它們的主教漸漸稱為“樞機主教”。
公元769年召開的羅馬教省會議規定,羅馬的主教——教宗——必須由羅馬教區的執事和“樞機司鐸”當中選出來。從1059年起,為進一步確保教宗的選舉不受俗世勢力的影響,教宗尼各老二世規定,唯獨“樞機主教”有權選舉教宗,而其它等級的樞機和羅馬教區的聖職班須接納被選出的教宗人選。至於羅馬君王,則只禮貌上獲通知選舉教宗的結果。至公元1179年,教宗亞歷山大三世規定,上述三個等級的樞機都有權選舉教宗。
近代的樞機團組織,由1150年起開始定型。當時教宗尤真尼三世任命了奧斯底亞的主教為樞機團團長,又另委任一位教廷總務長,其職責是在教宗出缺期間,處理教廷行政事務。從十二世紀起,羅馬教省以外的一些神長,也被委任為樞機。亦自公元十二世紀起,樞機的職銜,亦授予其它總主教及主教,而至公元十五世紀,亦授予拉丁禮的宗主教。
自十三至十五世紀,樞機的數目通常不超過30名。教宗西斯篤五世於公元1586年,參照舊約時代以色列所設的七十位長老,規定樞機的數目為70名。該數目一直至教宗若望二十三世(1958-1962)才開始增加。1965年,教宗保祿六世規定,東方禮教會的宗主教亦可被任命為樞機,且應列入主教級。教宗保祿六世於1973年規定,參與選舉教宗大會的樞機人數不得超過120名。
按1929年簽署的拉特朗條約,樞機被視為梵蒂岡城邦的親王,縱使他們不是居住於梵蒂岡城內,而是居住於羅馬城內,也享有梵蒂岡國民的權利及特權。
總括而言,樞機的制度源於羅馬教區的聖職班和教省會議。在教會歷史上,樞機的職責逐漸由禮儀及宗教層面,轉移到行政層面。

基本條件


樞機候任者必須至少是司鐸(意即:可以是司鐸或主教),且有傑出的學識、德行和處事的才幹(參照《法典》351條1項)。歷史上出任樞機者包括平信徒、執事、司鐸和主教。然而,1917年頒布的天主教法典規定,樞機候任者必須至少為司鐸。教宗若望二十三世於1962年更規定,凡擢升為樞機者,如果是司鐸,應祝聖為主教,但曾有若干位被任命為樞機的司鐸獲豁免晉牧。
背景
(一)牧守世界各地一些較重要的總教區(例如作為省會或首都的總教區,如米蘭、巴黎、紐約、華盛頓、馬尼拉、首爾、東京等)的主教和在傳教史上有重要地位的教區(如德國的Mainz )的主教。
(二)修會會士,尤其是歷史較悠久和較大的修會的會士,如本篤會、方濟各會、道明會、耶穌會等。
(三)在學術和教會事業上有傑出貢獻的司鐸或主教。
程序
傳統上每隔幾年,教宗在二月二十二日“建立聖伯多祿宗座節”或另一日期公布新任樞機的名單。
樞機的任命包括三個步驟。首先,教宗在由他召開,並只由在任樞機出席的一個閉門“御前會議”親自提名及批准一些適當人選。其次,教宗發出通知書給個別候任者,並按時把全體新樞機名單公布。最後,在教宗主持的御前會議中,新樞機們作信德宣誓、從教宗手中領受紅色的方型帽及圓形小帽,並獲授以羅馬的一個堂區的領銜主任司鐸職或領銜執事職,以表達他分擔教宗在羅馬教區的牧職。其後,他與教宗及其它樞機一同奉獻聖祭(稱為Mass of the Rings)時,亦獲贈樞機戒指,以標誌他崇高的身份、牧職和與羅馬教宗的密切共融。此外,“樞機司鐸”及“樞機執事”,須到他們獲指派的羅馬教區轄下教堂,出席就任領銜主任司鐸或領銜執事的儀式(“樞機主教”則沒有此儀式)。
職責
樞機在其任命獲公布后,立即享有法定的義務和權利。(參照《法典》351條2項)
多個世紀以來,樞機們曾享有治理和監督一些在羅馬城郊教區和在羅馬的堂區和執事轄區的權力。時至今日,他們只是這些地區神形上的贊助人和顧問。(參照《法典》357條1項)傳統上一些樞機也曾出任修會的贊助人,但該制度已於1964年取消。
今日,在一般情況下樞機們的職責分為以下兩個組別:
(一)少數的樞機駐在梵蒂岡,全職出任宗座部門委員會、法院等的主管或重要職分。
(二)大多數的樞機全職牧守世界各地的總教區(或教區),同時兼任上述某些宗座部門的委員(例如已故胡振中樞機曾出任宗座萬民福音部和禮儀聖事部的委員)。
特殊情況:
(一)出席教宗召開的“御前常會”和“特別御前會”。前者由全體樞機,或至少在羅馬居留的樞機參加,目的一般是為舉行某些極為隆重的活動,但有時是為諮詢某些重大事項。後者由全球各地的樞機出席,或是基於特別需要,或為處理重大事項。(參照1983年的天主教法典353條1-3項)
(二)以教宗親身代表身份,出席隆重典禮或集會,或以教宗特使身份,受教宗委託,執行某項牧靈職務。(參照《法典》358條)
(三)參加選舉教宗的會議(未達八十歲的樞機,有參選權和被選權。按:被選為教宗者原則上可以是樞機團以外的男信徒)。
教宗默存於心中的樞機。他們是在某些情況下,基於環境因素,名字由教宗保密,待適當時候才由教宗公布出來的樞機。

職務介紹


教職等級
按照天主教傳統,樞機團分為三等級:主教級,由教宗授以羅馬城郊教區銜者,以及東方禮之宗主教而被列入樞機團者;其次為司鐸級及執事級。(參照《法典》350條1項)
按傳統,Ostia城郊教區的領銜主教,同時出任另一個羅馬市郊教區的領銜主教,而且兼任樞機團的團長,是所有樞機中的首席。(參照《法典》350條4項)
“樞機司鐸”和“樞機執事”,分別由教宗授以羅馬城內的堂區或執事區銜,使他們在名義上隸屬羅馬教區的聖職班。東方禮的宗主教如被任命為樞機,可以本身的宗主教區為銜。(參照《法典》350條2-3項)
樞機主教領袖
羅馬天主教會樞機主教領袖(又稱副教宗、第二教宗)是教宗之下最高職位的人,有樞機銜,擁有牧徽及紋章(樞機主教領袖紋章與樞機主教領袖牧徽的不同是,樞機主教領袖紋章永遠都是一樣;而樞機主教領袖牧徽會跟著不同的樞機主教領袖而改變)。每次只有一人任本職。由教宗任命,受命於教宗,權力和教宗差不多,只是不可任命總樞機主教、樞機主教,更改羅馬天主教會法典,擁有/使用教宗紋章(以樞機主教領袖紋章代替)及教宗牧徽(以樞機主教領袖牧徽代替),發教宗敕令(以樞機主教領袖誥令代替),進行任命聖人、真福、可敬者等。
宗座空缺期間,樞機主教領袖領教宗職務,教宗牧徽將以樞機主教領袖牧徽代替,教宗紋章將以樞機主教領袖紋章代替。此外,而在這段時間發行的教廷硬幣上就會有加上宗座空缺期的樞機主教領袖牧徽浮雕。
總樞機主教
羅馬天主教會總樞機主教的權力及職務在羅馬天主教會教宗及樞機主教領袖之下。總樞機主教擁有牧徽,但沒有紋章。有樞機銜。總樞機主教是管轄多個教省的主教,權力最高可大至管轄一國或地區內所有教區。總樞機主教擁有牧徽,但沒有紋章。例如法國總樞機主教管轄法國內所有教區,香港總樞機主教(沒有轄下教區)管轄香港。總樞機主教享有極高權力,可以召集和主持宗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