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助費

專業術語

醫療補助費,專業術語,拼音為yī liáo bǔ zhù fèi,又稱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的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範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補助範圍


哪些人可享有醫療補助?
醫療補助對象為具有當地居民戶籍的下列人員:重點優撫對象,即殘疾軍人(不含六級以上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複員軍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以及革命“五老”人員,即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評定、現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老地下黨員、老游擊隊員、老接頭戶、老交通員、老蘇區幹部。
補助範圍: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補助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到指定醫院就醫,可以補助其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80% 的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5%。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8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