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市
特別市
特別市是部分國家採用的行政區劃,通常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城市,後來在1930年國民政府公布《市組織法》后,改稱院轄市,受行政院管轄。1948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后,改稱直轄市。
特別市是1930年以前中華民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名稱,由國民政府直接管轄的“市”。
民國時期的特別市是指1930年以前中華民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名稱,由國民政府直接管轄的“市”。1930年國民政府公布《市組織法》后,改稱院轄市,受行政院管轄。1948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后,又改稱直轄市。
民國時期特別市有八個:南京(首都特別市)、上海、天津、青島、漢口、重慶、北平、廣州。
1948年9月24日,解放濟南的戰役結束后,濟南即劃為特別市並實行軍事管制,曾極短時間設置為軍事特別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北平成為新中國的首都,改名北京;南京、青島、廣州、漢口撤銷特別市;天津、重慶撤銷特別市後分別於1967年和1997年恢復為直轄市。
特別市也是大韓民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名稱。韓國現有有兩個特別市,一個是首都首爾特別市,舊稱漢城;另一個為2012年7月2日正式成立的世宗特別自治市。“首爾”一詞為韓語固有詞“”(在韓語里解作“首都”)的中文音譯,亦無對應的漢字名稱。
特別市也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名稱。設有羅先特別市和南浦特別市這兩個特別市。
特別市是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中規定的一種行政區劃名稱。特別市擁有處理都道府縣及市事務的權利。後於1956年廢止,由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代替。
如今日本道州制議論中,亦有特別市的說法。
特別市也是西德時期的一種行政區劃名稱,當時只有西柏林。實際上為一片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