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塔銷售計劃
金字塔銷售計劃
金字塔銷售計劃,俗稱老鼠會,是變質的“多層次傳銷”。在美國稱為“無限連鎖制度”、“金字塔促銷計劃”,“金字塔銷售計劃”、“金字塔俱樂部”;在香港則稱為“金字塔行銷法”;而日本則被稱為“無限連鎖販賣”及“倍增市場學”,旨在強調該法是用乘數作為基礎,不但可以倍增時間、空間,更可以倍增營業額。此外,金字塔銷售計劃還被稱為“滾雪球銷售計劃”、“連鎖銷售計劃”和“金字塔計劃”。
金字塔銷售計劃是一種騙局,就是利用高撥出比率做誘餌,單純地依靠炒做獎金制度的方式使銷售額達到幾何增長,讓少數人的收入在短期內達到天文數字,以此來騙取新人的加入,購買一大堆自己根本不需要也賣不掉的產品。也有可能部分公司會告訴直銷員,它所撥出的獎金比率高達60%,以此來吸引你加入。但這裡的60%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鑒別金字塔式銷售(pyramid selling)的最本質最簡單的方法,是參照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對金字塔銷售計劃的定義:“加入者付錢給公司以換取兩種權利,一是銷售貨物的權力;二是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取酬勞的權利,而因介紹他人加入所獲取的報酬與銷售貨物給最終使用者無關。”只要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也就是一要交入門費,二有人頭費,就是金字塔式銷售。
紐崔萊公司的創始人卡爾·宏邦與他們經銷商團隊領導人李·麥亭傑(Lee Mytinger)和威廉·卡森伯瑞(William Casselberry)在1945年創造了一種比較獨特的銷售計劃,即當今傳銷制度的基本模式。它的操作方式大體是:直銷員向他們兩位進貨可得35%的折扣。如果能吸收25人,而且他們每個人都購買一個月的供應量就成了“保薦人”。這時他自己的客戶和他手下的經銷商都要直接向他訂貨。他個人可以從賣給客戶的銷售額當中賺取35%的利潤,下線直銷商的銷售額則最高可抽成25%。當他和下線的經銷商累積150個顧客時,就變成了“金字塔”頂端的“代理商”。如果下線的經銷商也變成了代理商,他就可以由他們的銷售額抽成20%。這種方式有四個好處:
可以節省行銷和廣告費用;售價可以比其他店裡銷售的類似物品高;可開發出許多喜歡向所認識的人買東西的忠實顧客;可以利用業績越多、傭金越高的方式來激勵業務人員。
1959年,溫安格與狄維士離開了紐崔萊公司,成立了安利公司(Amway Corporation,Inc.)自製銷售清潔劑。利用並改進了紐崔萊公司的傳銷模式,取得了巨大成功。
20世紀60年代,由於安利公司的絕佳表現,一些不法商人對安利的行銷制度加以分析、研究、剽竊、模仿,而設計出了一套類似安利行銷制度的“金字塔銷售計劃”(Pyramid Sales Scheme)來詐騙消費者,這就是後來被稱為“老鼠會”的由來。
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華爾街資料顯示,“老鼠會”最早成立於1964年,由美國人威廉·派屈克在加州所創,當時的公司名為“假日魔法公司”,在短短的8年間其業績從第一年的52萬美元竄升至1972年的2.5億美元。大約同時成立的“佳線產品公司”也是“老鼠會”的傑作。
1971年美國貿易委員會有鑒於“老鼠會”在全美各地流竄發展,並帶來許多社會問題,於是率先控告“假日魔法公司”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會法。同年加州政府也檢舉“佳線產品公司”的非法行為。到此,“老鼠會”無法在美國立足。於是開始跨國發展,在加拿大、歐洲、日本、中國大陸、中國台灣等地都出現“老鼠會”的足跡。由於他們在各國市場崛起,牟取暴利,並引起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相繼被勒令停業。
1、加入者必須交納權利金。
2、加入者必須認購相當數量的貨品而且不準退貨。
3、加入者必須認購相當數量的貨品,並准許退貨,但猶豫期非常短暫。
從會計理論上,金字塔銷售計劃也是違法的。
由所謂某“投資”或“買賣交易”辦法之推廣組織,利用幾何級數的方式,賺取加入這些辦法的新成員所繳交的費用,藉以牟利致富。各國司法單位所發現的許多相關的詐騙方式,名稱琳琅滿目,包括“連鎖信”(chain letters)、“滾雪球”(snow balls)、“連鎖式銷售”(chain selling)、“金錢遊戲”(money games)、“推薦式銷售”(referral selling)、“投資樂透抽獎”(investment lotteries)等等。
任何人要成為“經銷商(傳銷商)”,必須首先參加一定的“組織”,認購一定數量的傳銷產品或按傳銷企業的要求繳納一筆高額入會(網)費。“經銷商”甚至可以不必推銷貨物,就在發展下一級“經銷商”的入會(網)費中得到提成。這一提成不以推銷出去的產品數量為憑據,而主要甚至單純按其所發展的“經銷商”的數量為依據。
這種“傳銷”就屬於“金字塔銷售”和“老鼠會”的類型,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傳銷。
比如,為了加入,你可能必須付出小額投資或是數千元。一千元可購得底層的一個位置。五百元交給你的第一個上線,另外五百元交給金字塔頂層的那個人,即推廣者。如果圖表裡的所有位置都填滿加入者,推廣者就會賺到一萬六千元,你和底層的其它人個個都要賠上一千元。當推廣者賺飽錢時,他的位置就勾銷,第二層者升為最高層。此時,第二層的那兩個人才會開始賺錢。為了餵飽這兩個人,底部還要再加上三十二個空位,然後再進行尋找新加入者。每當一個層級升到頂部時,底層就要再新加一層,每一層都比前一層要大上一倍。如果有足夠的新加入者,你和其它同層的十五個人就可能達到頂部。不過,為了讓你賺飽錢,必須招募到512人,其中一半每人都要賠上一千元。為了讓金字塔式銷售騙局裡的每個人都牟取利益,就必須要有源源不絕的新加入者。
在美國,成千上萬的美國人因為加入金字塔式銷售,每年要損失數百萬美元
通過金字塔銷售計劃所組建的組織,其有效獎勵方式是來自於增加新會員(新下線)及其投資,而非來自於銷售和配銷真實的商品給實際使用或消費這些商品的人。它並沒有實際買賣真實產品或服務的行為發生,而基本上是一種財富從新下線流向該組織創辦者的內部重分配現象。這套架構並不能發揮合法的商業機制;其唯一進行的“買賣”實際上所換取的是架構中新下線的權益,以及新下線入會費(或所謂投資)的重分配。
金字塔式銷售法在商業性方面並不求永續經營,因為他們基本上假定會有源源不絕的新人進來,而且都會願意支付入會費,然後會因後繼加入、並且跟他們同樣這麼做的新人而致富。然而,由於實際上他們所能徵召的新人有限,後來加入的新人便以等差級數的程度,而較介紹他們進來的人有越來越少的機會獲利致富。因此,這類組織往往都為期不久,而那些最後加入的人等於沒有機會回收他們的入會費,更不用說要從這種架構中獲利。
早期的金字塔式銷售法由於缺乏有形的產品,因此隨時可以讓人辨識出來,而且也都能用法律禁止。然而,後來的詐騙組織卻辯稱他們是個真正在經營多層次直銷的企業,確實有“銷售”商品和服務,企圖以此欺騙大眾,規避訴訟。當然,多層次直銷是一種備受肯定的銷售方式,它是透過一個獨立經銷人員網路,讓直銷人員因為銷售產品給消費者(包括加入這種銷售辦法的人)而獲利的方式。
若是仔細檢視金字塔式銷售法所謂的“產品”,往往會發現它們並不具有真正的市場價值。這是因為那些產品通常都只是些“噱頭”,例如某某證書、假的訓練計劃或雜誌訂閱辦法、虛幻的折扣,或是定價過高而功效極低的“神奇”療方,諸如此類。新進人員往往被迫要“投資”大量購買這些產品,卻沒有確實的可能性來把這些產品銷售給真正的消費者(或退貨還款)。然而,他們投入的金錢卻成了誘使他們加入的人的豐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