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L
CNAL
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可委員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以及與實驗室、檢查機構認可的相關方聯合成立的國家認可機構。英文名稱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LABORATORIES(英文縮寫:CNAL)。
認可委員會經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並授權,統一負責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可及相關工作。
CNAL是由原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CNACL)和原中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認可委員會(CCIBLAC)的合併重新組建的。CNACL和CCIBLAC均為亞太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APLAC)和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的正式成員。並簽署了ILAC—MRA(相互承認協議)和APLAC—MRA(相互承認協議)。
經中國政府授權,CNAL的工作職責為:
一、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規範建立並運行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認可體系,制定併發布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認可方針政策和規則、準則、指南等規範性文件;
二、對境內外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按照國際規範開展能力評價、作出認可決定,並對獲得認可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認可委員會認可標誌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四、組織實驗室開展和參與國內外能力驗證活動;
五、組織開展與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可相關的人員培訓工作,對評審人員進行資格評定註冊和後續管理;
六、為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為社會各界提供獲得認可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公開信息;
七、參加與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可相關的國際活動,與有關認可機構和國際合作組織簽署雙邊或多邊認可合作協議;
八、受理對認可委員會認可工作及對認可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工作的申訴和投訴,負責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九、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十、開展與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可相關的其他活動。
CNAL按照ISO/IEC導則58《校準和檢測實驗室認可體系運作和承認的基本要求》和ISO/IECTR17010:1998《檢查機構的認可機構的通用要求》等建立和保持認可工作質量,配置足夠的資源以為國內外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提供認可服務。
CNAL將國際標準ISO/IEC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基本要求》和ISO/IEC17020《各類檢查機構運作的基本要求》作為認可準則,這兩份標準是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獲得CNAL認可的基本依據。
CNAL的宗旨
推進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按照國際規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公正的行為,科學的手段,準確的結果,更好地為社會各界提供服務;統一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評價工作,促進國際貿易。
CNAL的質量承諾
客觀公正、科學規範、權威信譽、廉潔高效。
認可委員會的組成
――CNAL由與認可工作有關的政府部門、實驗室與檢查機構、實驗室與檢驗機構的客戶以及技術專家組成。
――CNAL改選是在原CNACL和CCIBLAC的基礎上整合而成的,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在遵循國際規範的基礎上,考慮了工作的連續性,吸納了與實驗室認可工作密切相關的各方代表,因此本屆委員會的組成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代表性。此外,本屆委員會吸收了更多的政府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校、科研機構的學術權威,充分體現了國家認可的行政和技術權威性。新的統一的認可機構的建立,標誌著我國新的認證認可體制的創建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認證認可工作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為形成我國認證認可工作的新格局,開創新局面,從而推進這一工作健康、有序發展奠定了基礎。相信新的一屆實驗室認可委員會一定能夠更有成效地開展工作,把實驗室認可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認可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管理委員會議是認可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認可委員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管理委員會會議,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其決議須經超過半數的全體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認可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書面授權符合本規則5.2條所述條件的人員參加。
――認可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任和副主任領導認可委員會的工作,行使全體會議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