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佔地
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中常見的一種類型
違法佔地是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是指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違法佔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違法佔地的主體是違法佔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即實施具體違法佔地行為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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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條件和程序,這些規定是判定是否違法佔地的法律依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除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四十四條明確建設佔用農用地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五十三條至五十六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至第二十四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三條明確了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條件和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條件和程序;第五十九至六十二條明確了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條件和程序;第六十四條明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第七十六條明確了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第七十八條明確了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違法佔地論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條件和程序。從這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看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都必須依法辦理相應的用地手續。
違法佔地的表現形式
違法佔地行為有以下四種主要的表現形式:
未經批准佔用土地,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辦理用地批准手續而違法佔用土地進行建設。
採用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文件佔用土地建設,主要指單位或個人佔地建設雖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續,但批准手續是通過弄虛作假騙取的,不具備合法性,因此也屬於違法佔地。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卻隱瞞情況夥同村幹部出具沒有宅基地的證明,騙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少批多佔,主要是指超過批准的用地面積佔用土地,多佔的部分屬於違法佔地。
其他形式的違法佔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違法佔地論處;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的;臨時用地到期,拒不歸還土地或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等。
違法佔地的法律責任
對於違法佔地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八十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二、四十三條有明確規定,違法佔地需要承擔行政處罰、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發現違法佔地行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於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對於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對於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拒不歸還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對於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追究行政責任。違法佔地的行為人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國有企業、社會團體,或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的,對有關責任人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明確: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具體處分應當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該《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追究刑事責任。違法佔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於違法佔地是否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給出了具體的判定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佔用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定罪處罰:(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五)非法佔用草原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
特別提醒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違法佔用不同的地類,相應的處罰內容有所不同:
違法佔用的土地為農用地的,責令退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違法佔用的土地為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責令退還土地,可以並處罰款。對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由違法當事人與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協商處置。其中,佔用國有建設用地或國有未利用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一併沒收;違法佔用建設用地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應當轉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理。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佔地行為時,發現需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紀律責任,應當及時處理,本部門無權處理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依法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監察機關、任免機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佔地行為時,發現單位或者個人違法佔用農用地,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在調查終結后,應當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移送時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同時移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材料;移送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作出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判決后,違法狀態仍未消除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其中,人民法院已給予罰金處罰的,不再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