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銷商一般指從事買賣有一定的資金、經營活動能力和推銷能力,在當地可能有一定的商業地位的進口商。
包銷商的特點
根據包銷協議確定其權利與義務,通常是自行承購、自行定價銷售、自負盈虧,在特定地區(如一個國家,一個口岸或城市),在特定時間(如一般試包為3個月或半年,定包可以1年)享有包銷商品的專營權。包銷期間,出口方不得向包銷地區其他商人推銷同類商品,對方不得進口經營其他國家的同類商品。如包銷數量或金額達不到包銷協議規定要求,出口方有權撤銷協議;反之,包銷商完成超額推銷,可按比例給予價格,數量折扣的優惠。這些都應事先在包銷協議中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