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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

法律術語

公法主要是指調整國家與普通公民、組織之間關係以及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之間關係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調整普通公民,組織之間關係的法律。公法和私法是民法系國家通常的法律分類方法。近年來在中國法學界,公法與私法也成為劃分中國法律的方法。關於分類的標準,眾說紛紜。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說“公法是關於羅馬國家的法律,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法律。”

詳細介紹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由古羅馬法學家提出的。按照烏爾比安的解釋,公法是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
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認為,公法調整國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體應當是國家,與另一方主體一般是不平等的隸屬或服從關係,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強制性規範為主。而私法則是強調私人利益關係的法律規範,多以任意性規範居多,弘揚私法自治,以自治為其最高原則和精髓所在。公法與私法在調整範圍,調整機制與其所維護的利益上存在本質區別。公法與私法的最大區別在於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強令服從,注重權力運作;而私法關注意識自治,平等等價,注重權利的形式和保護。
公法和私法的區分,正如德國學者基爾克所言:“公法和私法的區別,是今日整個法律秩序的基礎”。

包括


首先,公法是配置、調整公權力的法。公權力是公法的著眼點。凡是現實意義上的公權力,就需要現實意義的公法來調配。
其次,公法的範圍包括調配公權力之間的關係的公法和調配公權力與私權利關係的公法。公法可以延伸到對私權利的干涉層面,而非僅僅國家權力層面。公權力的邊界是個人可能發生衝突的領域。當然,這是從嚴格意義上說的,因為,任何權力都屬於人民,人民有權(權利和權力)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形成共同的一致的意志,這一意志物化為各種國家機關(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司法機關、武裝機關等),這時就形成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並存的現象,兩者都可以通過法定的程序影響對方。或者說,沒有不受公權力管轄的私權利,也沒有不受私權利影響的公權力。兩者影響的最終原因或動因應是人民利益和幸福的需要。
再次,公法是法律規範的總和。這些規範在調整的具體客體、對象、方法等方面不盡相同,也屬於不同的法律部門,甚至極其分散。
第四,公主體、公利益、公權力、公權利等一切公的範疇都應由公權力來調整,自然要公法來調整。可以籠統地說,大家(公域)的事由公法管;個人(私域)的事由私法來管。
第五,公法的調整範圍是動態的,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社會越發展其社會化程度就越高,公權力也就越發展。但是,這與對人們私權利的保護不矛盾。另一方面,在公權力擴張的同時,私權利也在擴張,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沒有私權利的擴張,公權力也就沒有了土壤。封建社會的公權力與私權利亦是如此。
第六,公法不是一個單一的部門法,研究公法的目的又在於規範公權力,因此界定公法時應以公範疇為線索和參照,而在公範疇中以公權力最為核心,因此,公法學應從公權力開始。
第七,公法是法,其規範是法律規範,有完整的邏輯結構。因此公法有法律後果,主要表現為制裁,也有補償。公法主要有四部分組成:(一)公權力。公權力的起源、形成、和公權力的分類(國家權力和社會公權力。)等(二)公權力的配置。國家權力的分工及相互關係、橫向配置、縱向配置、國家權力與社會公權力的配置、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配置與關係。(三)公法關係。是指公權力在調整社會關係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四)公法責任。是指危害公權力的正當行使,違反公法應受處罰的行為。

其他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動態的、歷史的,是經濟、政治等諸因素作用的結果。現在社會公權力有擴張的趨勢,國家越來越需要向社會授權,這就出現了所謂的“社會法。”它們實質上屬於公法範疇,應劃到公法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