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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堡村
山西省晉中市祁縣西六支鄉下轄村
劉家堡村隸屬祁縣西六支鄉,村莊總面積1617畝,建築面積183畝·北與塔寺村接壤,南與西六支村相連,西與高村相靠,東與馬家堡村相鄰,交通比較便利。108國道穿村而過,交通十分便利。
劉家堡村四季變化分明,春季乾旱多風,夏季多雨,秋季晴朗,日照充分,冬季寒冷。年平均氣溫9.9℃,年平均日照時數2675小時,年平均降水量441.8毫米,無霜期172天,大田作物一年一熟,農業基礎設施良好。村莊地形相對平坦。
(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劉家堡村是一個農業大村,以玉米、小麥為主要農作物。劉家堡村有人口424人,農戶123戶,耕地488多畝。農村總產值130萬元,農民人均收入約為3066元,農業收入30萬元,商業收入10萬元,養殖業收入50萬元。
(二)科技生產力水平
劉家堡村在農業生產上,小麥、玉米普及了優質品種,該村的科技生產力水平相對提高,在全縣處於中上游水平。
1.村莊布局
現狀劉家堡村用地布局比較規整,道路網路採用的是規整的方格網形態。用地性質比較簡單。
2.建築質量
劉家堡村住宅基本以磚木結構為主,布局較為整齊,住宅建築質量相對較好,整體風貌較為一致。
3.環境衛生
現狀劉家堡村環境質量較好,垃圾集體統一清理,環境治理有待加強。
4.道路與市政
劉家堡村道路網暢通,交通十分便利。
5.公共服務設施
現狀劉家堡村村委會在村中心,用地面積150平方米,建築面積150平方米;商店分佈在村內,用地面積300平方米,建築面積100平方米。
該村組織機構健全,設有黨支部、村委會、治安聯防組、民兵連、婦聯會、團支部、司法民調等機構,各部門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民主法制建設是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進一步健全民主法制建設,劉家堡村村委會經過研究,制定了以下村規民約:
1.認真落實村務公開和民主議事制度,全面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讓農民群眾真正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
2.深入開展農村普法教育,教育和引導農民學法、知法、懂法,充分發揮民事調解組織作用,把民事糾紛調解在萌芽狀態之中,使村民之間團結、和諧、共同發展;加強農村社會治安,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構建農村治安防防控制體系,開展創建“平安鄉村”、“和諧鄉村”活動。
3.廣泛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加快培育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技能的新型農民。
(一)發展優勢
1.資源優勢
該區域地勢平坦,熱量充沛,光照充足,土壤肥沃,發展種植業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還應該大力發展養殖業,積極發展商業及服務業。
2.基礎優勢
該區域農業基礎條件較好,農民科技文化素質較高,農耕歷史文化悠久,農民積極性較高,具備發展新農村建設的物質基礎,人力基礎和文化氛圍。
3.組織領導優勢
村內基層組織健全,領導班子團結穩定,開拓進取,積極為民辦實事,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充分調動群眾參與的積極性,紮實推進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為切實推動村級事務民主監督管理工作,努力實現村務監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我鄉制定了嚴格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
一、嚴把“五關”,破解“有殼無核”、監管不力問題
在具體履職過程中,各村務監督委員會嚴把村級事務議事決策關、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減負關、低保評選等黨務政務事項公開關、村級財務收支關、村幹部履職關,對各類村級事務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督,著力破解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殼無核”、監管不力的問題。
二、突出“五員”,破解職能不清、業務不精的問題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要充分發揮“監督員、宣傳員、督辦員、信息員、調解員”的角色,重點圍繞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務事項監督、惠農政策宣傳、村兩委班子議事決策執行、民情信息的收集及村級矛盾糾紛調解等方面履行職責。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紀律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堅持“依靠村民、合法監督、職責明確、程序完備、民主集中”的原則履行監督職責;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代表村民行使監督權,不干涉村“兩委”的正常工作;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堅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濟私,濫用監督權力;
(四)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帶頭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四、村務監督委員會職責
(一)對村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監督本村村務公開和黨務公開情況。凡是上級規定和農民群眾要求公開的村務、黨務事項,村“兩委”應當全面、真實、及時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要認真審查公開的內容、時間和程序,如公開情況不能滿足村民要求,應督促村“兩委”重新公布;
(二)對村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包括村級財務預決算、村集體債務處置、審核重大開支、督促執行村級財務制度、參與財務會簽等;
(三)監督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監督支部會議、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執行情況。收集整理村民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研究村務監督工作;
(四)引導村民代表支持村“兩委”的工作,協調村“兩委”和村民代表之間的關係;
(五)對村幹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完成村黨支部和村民代表會議交辦的其它監督工作;
(六)上級組織安排的其它事項和村民會議依法授權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