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的質詢案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議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時,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在代表小組或者代表團會議上進行說明;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決定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罷免案;1/5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和提議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權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並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目錄

正文


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隨時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