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勒工名
物勒工名
所謂“物勒工名”是一種春秋時期開始出現的制度,指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以方便管理者檢驗產品質量,我們可以理解成刻的意思,物就是所有的器物,在器物上面要刻上製造者的名字。
呂氏春秋上首次提到了“物勒工名”,意思是: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
對於歷史學家來說,這些看似普通的文字透露的是秦國軍事工業的管理機密。呂不韋作為內閣總理,是兵器生產的最高監管人。他的下面是工師,就是各兵工廠的廠長,監製這隻戈的廠長叫“蕺”。
在廠長的下邊是丞,類似車間主任,這位主任的名字叫“義”。
而親手製作這隻戈的工匠,叫“成”。
專家由此推斷:秦國的軍工管理制度分為四級。從相邦、工師、丞到一個個工匠,層層負責,任何一個質量問題都可以通過兵器上刻的名字查到責任人。我們已經無法知道管理的細節,但秦國的法律對失職者的懲罰是非常嚴酷的,這就是物勒工名的用意。
中國《唐律疏議》中明文記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物勒工名"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早期階段手工業生產管理模式的具體反映,對提高手工業產品質量有重要意義。
據《周禮·考工記》記載:中國古代從春秋戰國時期起,就有了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渙的年審制度和政府官員質量負責制度。春秋初,齊、晉、秦、楚等國規定:製造產品,要“取其用,不取其數。”在原材料選擇、製造程序、加工方法、質量檢驗、檢驗方法等,都要按統一的標準和規定進行生產,以保證產品的“堅好便用。”首先提出用“物勒工名”質量負責制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測監督的構想,是戰國時期秦國宰相呂不韋,經過四年多的不懈努力,率先在秦本土實行了:國家於每年十月份由“工師效工,陳祭器……,必功緻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工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究其情”的對各郡、縣工業產品進行質量抽驗的制度。同時,還將各郡(省)縣製造工業產品用的衡器、容器等,由“大工尹”(相當於今天的機械部長)統一進行年審。凡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使用,以保證產品質量能“功緻”。
在對產品質量年審時,除要求每件產品“做工考究,工藝精湛”外,還要求生產者在產品上打上自己的姓名。以防止以疵充好和仿冒行為。如一經發現產品質量比較低劣,坑害了使用者,由負責檢測質量的“相幫”寫出鑒定結果,提吐對責任者懲罰的建議;責令查明原因,制定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