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01
1.0.8 建築結構設計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後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性,採用不同的安全等級。
建築結構安全等級的劃分應符合表1.0.8 的要求
表1.0.8 建築結構的安全等級
安全等級 | 破壞後果 | 建築物類型 |
一級 | 很嚴重 | 重要的房屋 |
二級 | 嚴重 | 一般的房屋 |
三級 | 不嚴重 | 次要的房屋” |
注 1 對特殊的建築物,其安全等級應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2 地基基礎設計安全等級及按抗震要求設計時建築結構的安全等級,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