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2012年9月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以人社部發〔2012〕56號印發《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考試、註冊、執業、權利與義務、附則6章39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源社保障 印註冊消防程制暫規註冊消防程資考試施辦及註冊消防程資考核辦
社〔〕號
各省、治區、轄市資源社保障廳(局)、廳(局),務院各委、各屬構,央管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為提高社會消防安全專業化管理水平,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質量,我們制定了《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消防工程相關專業新舊對照表(略)
2.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略)
3.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關於貫徹執行《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人社專技發〔2012〕311號)
消防局,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分縣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處,各人民團體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於印發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6號)精神,現就落實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及資格考試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北京市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納入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管理。北京地區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共同組織實施。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考務管理和資格證書頒發工作,北京市公安局負責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具體考務管理工作委託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具體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委託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
二、符合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報名參加考試。具體報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製並頒發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北京地區範圍有效。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其指定的機構申請註冊。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按分工負責解釋。
附件: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略)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略)
3、消防工程相關專業新舊參照表(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