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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英

廣西扶綏縣原副縣長

陳英,女,壯族,1980年6月生,廣西龍州人,200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8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民族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研究生。曾任廣西扶綏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

2019年9月6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英有期徒刑13年。

人物經歷


1995.09—1998.07 廣西南寧師範學校師範專業學習;
1998.07—2004.04 廣西龍州縣龍州中學教師(期間,1999.09—2001.07參加廣西藝術學院大專班師範專業自學考試)
2004.04—2006.03 廣西龍州縣水口鎮政府副鎮長(期間,2001.09—2006.06參加廣西藝術學院本科班師範專業自學考試)
2006.03—2008.03 廣西龍州縣水口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2008.03—2010.05 廣西龍州縣金龍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期間,2007.09—2009.07在廣西民族大學研究生班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2010.05—2011.05 廣西龍州縣金龍鎮黨委書記
2011.05—2011.06 廣西龍州縣金龍鎮正科級幹部
2011.06—2013.06 廣西崇左市團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2013.06—— 廣西扶綏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

人物事件


一審開庭

2019年7月29日,在廣西崇左市大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原中共扶綏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陳英及被告人陳祺涉嫌受賄一案。
2019年9月6日,廣西崇左市大新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英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陳祺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沒收兩被告人各自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11萬元、100.5萬元及孳息,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陳祺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贓款9916646.6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時任中共扶綏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扶綏縣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陳英夥同其胞弟即被告人陳祺共同商量,決定利用陳英分管教育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承建扶綏縣教育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老闆李某某、班某某等人謀取利益,事後由陳祺自行收受或者通過相關人員代為收受、協助轉賬等形式收取好處費及其所謂的代理費共計人民幣12031646.68元。庭審歷經1天後休庭,法庭宣布該案擇日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9月6日,廣西崇左市大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扶綏縣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陳英及其胞弟陳祺受賄一案。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英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陳祺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沒收兩被告人各自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11萬元、100.5萬元及孳息,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陳祺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贓款9916646.6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時任中共扶綏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扶綏縣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陳英夥同其胞弟即被告人陳祺共同商量,決定利用陳英分管教育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承建扶綏縣教育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老闆李某某、班某某等人謀取利益,事後由陳祺自行收受或者通過相關人員代為收受、協助轉賬等形式收取好處費及其所謂的代理費共計人民幣12031646.6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與被告人陳祺共謀,為他人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陳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
陳祺與國家工作人員陳英相互勾結,通謀為他人謀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行為與陳英構成受賄罪共犯。
本案件發生在民生、教育領域,被告人拒不認罪、悔罪,拒不退出絕大部分贓款,依法從嚴予以懲處。
綜上,根據被告人陳英及陳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