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目錄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1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已經2006年4月20日省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王金山二○○六年五月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為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現決定對《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4部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1.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2.第六條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刪去第二十三條。
二、安徽省旅遊市場管理辦法
1.刪去第八條。
2.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新建旅遊景點,應按規定程序報批。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基本建設項目,在報批前須徵求當地旅遊管理部門意見。”
3.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旅遊景點的建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應與全省旅遊業總體規劃相適應,建設風格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四、安徽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法
1.刪去第六條。
2.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產品,質量指標必須符合標準的要求,禁止使用防偽技術產品推銷不合格產品或者劣質產品;
(二)使用防偽技術產品,應當專項專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或者自行更換;
(三)停止使用或者更換防偽技術產品以及擴大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範圍,應當向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對履行登記備案手續的經營者、使用者的名錄,應及時予以公告。”
4.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生產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5.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營者、使用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九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