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的契約勞工制始予殖民地建立之初,在美國革命前,它一直與自由勞動制及奴隸制並存。契約勞工主要來自英國和西歐,契約的條款或寬或嚴。最嚴厲者是強加給罪犯的條款,以充當契約勞工作為其減刑的條件。
契約勞工(Contract labour)
一個人放棄脫離其主人或工作的自由的契約(通常只在一定的時期內放棄這種自由)。契約勞工有時是被迫的,如債務人或罪犯;有時則是自願的,如契約奴僕等,他們充當契約勞工往往是為了從中得到某種好處,如被移送到
新大陸上去等。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地方也曾實行過這種制度,特別是
亞洲一些貧困國家;在某些地方,契約勞工制一直到今天仍在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