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

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主張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轉移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行為。在海上保險中,常作為一種理賠制度用於處理保險標的的損失。當保險標的損失雖未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但有全部損失的可能,或其修復費用將超出其本身的價值,或確為全部損失而又無法證明時,被保險人可將其殘餘利益,或標的上的一切權利,明示移轉給保險人,而要求按推定全損給予賠償。委付一經保障人承諾,即告成立。

定義


委付是指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物的全部向保險人提出請求賠償。

立法例


參見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1-63條。發生實際全損的,無鬚髮送委付通知。在我國,推定全損被認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
我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委付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應注意的問題


依照國際慣例,實施委付,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委付須經保險人同意。這就是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提出的委付請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保險人接受委付請求,可先取得標的物的物權,然後賠付全部保險金額。如果保險人拒絕委付不影響被保險人的索賠權利。委付一經被接受,就不能中途撤回。
其二、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物的全部提出請求,而不能僅就一部分標的物請求委付,另一部分標的物不委付。因為委付是以推定全損為前提。同時,委付不能附有條件,如船觸礁傾斜后,被保險人在提出委付的同時又附上條件:日後船若能修復,願返還受領的保險金而要求返還船舶,這是不允許的。一般說來,保險人在接受委付前,都要事先加以慎重調查了解,查明損失是否在保險責任以內,是否有擴大或超過賠償的可能,以及對第三者責任,如清除航道的責任等。
其三,委付時,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如經保險人接受並同意給付賠償時,尚須從被保險人方面取得授權書,保險人據以取得對該項標的的代位求償權,即行完成委付手續。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標的物的權利自發生委付的原因出現之日起開始轉移,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產權、利益和義務必須同時接受。由於標的物的產權已轉移,保險人在處理標的物如果得到的利益超過所賠償的保險金額,應當歸保險人所有。同時,如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其索賠金額超過其給付金額的,也同樣歸保險人所有,在這點上,它與代位求償權有所不同。

委付的條件


第一,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
第二,委付應是就保險標的物的全部提出請求;
第三,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第四,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