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為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製定。

經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1994年2月3日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已經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4年2月3日

規定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46號)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已經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4年2月3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循環。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期,但是最遲不得超過199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