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該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后九十日內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編製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並向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採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五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該城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一個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且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
城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是本地區測繪活動的公共資源,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壟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資料庫;
(四)組織實施全省航空、航天遙感測繪項目,建立和維護全省航空、航天遙感測繪系統;
(五)國務院規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八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複測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更新本級等於或者大於二千分之一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資料庫。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基礎測繪項目。
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其他地區的,不超過十年。
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地區、重點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自然災害破壞地區,以及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更新基礎測繪成果的其他地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水利、交通等部門,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編製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編製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年度計劃,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項目,成果使用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為確有必要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調整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落實。
第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條 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應當附具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測制的土地權屬界址線圖或者房屋平面圖。
土地和房屋的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應當進行變更測繪。未依法進行變更測繪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項目審批部門,並為測繪成果需求單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該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和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國家公布的外,須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審查合格的,核發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退回全部申請資料。
測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向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
(二)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三)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四)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他人;
(五)不得使用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測繪活動;
(六)不得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測繪設備和儀器從事測繪活動;
(七)不得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測繪項目。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將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接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資質、業績及測繪成果質量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承包。
第二十一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測繪作業證件。
第二十二條 基礎測繪和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測繪成果所有權屬於國家。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單位應當將全部成果資料交付組織實施該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私自留存、複製或者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檢驗。
基礎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超過五十萬元的其他測繪項目,該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委託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作為測繪成果使用。拒絕檢驗的,按檢驗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該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后九十日內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以及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的出資人,應當在該測繪項目完成或者該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后九十日內,向測繪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編製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並向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第二十六條 測繪成果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確需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的,必須經提供該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複製保密的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原密級管理。受委託完成的測繪成果,受委託單位未經委託單位同意,不得複製、翻印、轉讓、出版。
第二十七條 編印、出版、展示、登載地圖,應當依法經過審核。公開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圖,應當載明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審圖號。
第二十八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記,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或者專人負責保護管理,並將所建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測繪成果資料和委託保護管理協議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資料庫,並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
第二十九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二)使用前通知測量標誌保護管理人員;
(三)按照操作規程使用測量標誌,保證測量標誌完好無損;
(四)使用后及時通知保護管理人員查驗測量標誌的完好狀況;
(五)發現測量標誌損毀的,及時通知保護管理人員並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1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的《湖南省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