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民

陝西省涇河新城原黨委書記

李益民,男,漢族,1963年7月生,陝西合陽人,陝西師範大學政教系畢業。1985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陝西省委黨校政治經濟學專業,高級政工師。曾任陝西省西咸新區黨工委委員,涇河新城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8年7月16日,李益民被控受賄罪、介紹受賄罪一案,在咸陽中院開庭。2018年8月29日,法院以受賄罪、介紹賄賂罪判處被告人李益民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210萬元;扣押被告人李益民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違法所得依法繼續追繳。

人物履歷


1981.09--1985.07 陝西師範大學政教系哲學專業學習;
1985.09--1987.07 中共陝西省委黨校研究生部政治經濟學專業脫產學習;
1985.07--1991.12 陝西省委黨校政治經濟學教研室講師(其間1988.01--1988.12 陝西省延長縣下鄉扶貧;1990.01--1990.12 陝西省華陰縣下鄉,任中共華陰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2.01--1997.07 陝西省委黨校教務處科長;
1997.01--2002.12 陝西省委黨校教務處副處長(主持工作);
2002.12--2004.12 西安曲江新區管委會人事勞動社保局局長;
2004.04--2005.02 西安曲江新區管委會人事勞動社保局局長,兼黨工委辦公室主任;
2005.02--2007.01 西安曲江新區黨工委辦公室主任,兼管委會南湖管理辦主任;
2007.02--2007.04 西安曲江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西安曲江新區黨工委辦公室主任,兼管委會南湖管理辦主任;
2007.05--2007.09 西安曲江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西安曲江新區黨工委辦公室主任;
2007.10--2007.11 西安曲江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西安曲江新區黨工委辦公室主任,西安曲江大明宮遺址區保護改造辦黨委委員、副主任;
2007.11--2008.09 西安曲江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西安曲江大明宮遺址區保護改造辦黨委委員、副主任;
2008.09--2010.03 西安曲江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10.03--2011.06 西安曲江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西安曲江樓觀道文化展示區管理辦主任;
2011.06--2016.08 陝西省西咸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涇河新城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2013.05起兼任陝西西咸新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6.09--2017.05 陝西省西咸新區黨工委委員,陝西西咸新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涇河新城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7.05--2017.08 陝西省西咸新區黨工委委員,涇河新城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任免信息


2017年9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一批人事任免,免去:李益民陝西省西咸新區涇河新城管委會主任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6月29日,陝西省紀委秦風網發布消息:西咸新區黨工委委員,涇河新城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李益民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7年8月22日,據陝西省紀委消息:經中共陝西省委批准,省紀委對西咸新區黨工委原委員、涇河新城原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李益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益民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政治攀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縱容親屬利用其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建設;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益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的紀律,肆意權錢交易,搞官商勾結、雁過拔毛,嚴重破壞“親”“清”政商關係、市場秩序和投資環境,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益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李益民受審現場
李益民受審現場
2018年7月16日上午,陝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西咸新區黨工委原委員、涇河新城原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李益民受賄一案。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益民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益民利用其擔任西安曲江管委會副主任、西咸新區管委會副主任、涇河新城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開發、工程承攬等事宜上提供幫助,收受相關人員賄賂共計人民幣1800餘萬元,以及美元25萬、歐元5萬、黃金金條3500克等物品若干,應當以受賄罪、介紹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益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李益民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悔罪。李益民的親屬和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一審宣判

2018年8月29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宣判了西咸新區涇河新城原管委會主任李益民受賄、介紹賄賂案。法院以受賄罪、介紹賄賂罪判處被告人李益民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210萬元;扣押被告人李益民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違法所得依法繼續追繳。宣判后,被告人李益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