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行使權利,加損於他人。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所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19世紀末期以來,由於資本主義民法從個人本位向團體發展,因此,針對權利人行使民事權利的絕對性和無限制,常常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民法開始確立禁止權利濫用制度。

基本介紹


中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社會主義國家民法典也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制度。如《蘇俄民法典》第5條。中國也確認了此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也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