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制裁

社會制裁

社會制裁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制裁,泛指社會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給予的全部懲罰性措施;而狹義的社會制裁,則僅指國家司法、執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人做出的刑事懲罰措施。

任何一個社會要維繫其存在,都必須對各種反社會行為或偏離社會規範的行為進行制裁。社會制裁有多種方式,包括法律制裁、道德制裁等等。社會制裁不是為制裁而制裁,而是有其獨特的社會功能。

目錄

方式


功利主義觀點出發,分析了制裁與人的苦樂感之間的關係,並提出了四種不同的制裁方式。
社會制裁四種不同的方式:
第一種是所謂自然制裁,即產生於自然常軌中的快樂與痛苦。人在生活當中必須與自然和外界事物打交道,如果自然順應了人的需要和要求,人得到了自己渴望得到的東西,那麼,他就會從中獲得快樂;反之,如果一個人由於自己的輕率不慎,致使自然給他帶來了災難性的後果,那麼,這種由自然所加的痛苦就是自然制裁。
第二種是所謂政治制裁,指的是政府和法律的意志對個人的干預而造成的快樂和痛苦,也就是通常由政府的獎懲措施所導致的苦樂。比如一個人因觸犯刑法或觸犯政府的有關規定而被判刑或罰款,由此造成的痛苦就可看作是政治制裁的結果。
第三種是所謂道德制裁,就是通過周圍的人的言行對個人苦樂所產生的影響。因為這些人不代表政府或法律,所以這種制裁可稱為大眾制裁或輿論制裁。關於這一制裁的表現,邊沁將其表述為人們對品行不端者的蔑視以及拒絕他們所要求的幫助。
第四種是所謂宗教制裁,是指上帝或教會對個人行為的干預而造成快樂與痛苦。一個人做了與宗教教義格格不入的事情,他的宗教信仰告訴他,這將使他喪失進入天國的門票,於是引起了他對來世的恐懼和精神煩悶,這就是宗教懲罰的一種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