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婚姻
有效婚姻
有效婚姻 有效婚姻 有效婚姻
有效婚姻
伊斯蘭教法概念。指符合教法規定的婚姻。阿拉伯語意譯,意為“有效的”。系由早期的教法學家根據經、訓、教法提出的婚姻法律規範。有效婚姻受法律的保護,並規定夫妻間應享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丈夫在婚前或婚後必須贈予妻子一定數額的聘禮,離異時必須給妻子離儀,以示對妻子的關懷和尊重,並充分履行贍養妻子和子女等義務。
(2)妻子有義務服從和服侍丈夫,哺育、監護未成年的子女,同時有權管理、支配夫妻共有財產和個人的私產。
(3)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所生子女為合法婚生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4)建立在有效婚姻基礎上的兩性關係,為夫妻間合法的性關係,受法律的保護。
(5)超出此範圍外的男女間的私情,為教法所不容,構成通姦罪,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