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環境保護局

宿州市環境保護局

宿州市環境保護局,地方政府機構,管轄範圍為宿州市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環境標誌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物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現任領導


陳殿魁:宿州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並監督執行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組織編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市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區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省和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法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和市級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規範性文件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承擔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協助管理縣區環境保護部門領導班子。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規宣教科)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和綜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信息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協助管理縣區環境保護部門領導班子的有關工作;擬定環境保護規範性文件;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信息網建設與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管理市級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和環境保護污染治理投資計劃與市級排污費使用計劃;監督檢查環境保護基本建設與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監督管理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
(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有關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測、環境保護科技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
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議和新建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對省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
(六)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全局行政審批與受理服務工作;負責對省環保廳有關行政審批項目的初審;負責聯辦事項的協調;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從業人員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