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事官

職事官

該官任職雖重要,但班位仍然較低。唐太宗時規定散官官階高而所任之職事官官階低者稱為“行”某某官;散官品級較低而所任職事官官階高者,稱為“守”某某官。其大致相等者,稱為“兼”某某官。宋代亦有散官之制,僅為官吏敘階之稱。與唐制雖有不同,但官員之章服、俸祿均照階官而定。明清亦有階官之制。

基本簡介


徠唐代對官員之定級升遷制度,有品、有爵、有勛、有階,制定各類級別以辨貴賤,別尊卑。唐代之官稱有散官及職事官之別。“散官”(即階官)以定班位,“職事官”以定職守。職事官是有具體職掌的,如中樞三省之官、九寺之官等為在京“職事官”。州縣官、關津官等為外“職事官”。階官又稱“散官”,分為文散官與武散官兩大類,各有不同品級名號,如文散官第一級為“開府儀同三司”,第二級為“特進”;武散官第一級為“輔國大將軍”,第二級為“鎮軍大將軍”等。每一官員均有散官之品級及職事官之官位,在一個官身上,職事官與散官的級別有相應者,也有不相應者(如散官為正三品,職事官亦正三品者為相應)。因為散官系按資歷升級,職事官則由君主任命,因此往往職事官較高,散官的品級卻較低而不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