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英、美國家法規中規定的債權人扣留債務人的財產,作為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保證的權利。扣押權包括三種:(1)佔有扣押權,即債權人已現實佔有債務人的所有物並繼續保持佔有的權利。佔有扣押權又分為特定扣押權和普通扣押權。特定扣押權與留置權基本相同,應具備三個條件:①佔有必須合法;②佔有人已經履行完畢對佔有物的加工或工作;③該佔有物的狀態因佔有人的工作或費用支出已經得到了改善。普通扣押權較特殊扣押權範圍要廣,擴大為特定貨物帳款以外的一連串交易總帳中,並普遍適用於銀行業、代理業、律師業、旅館業等。
(2)海事扣押,即扣押權人為擔保其
海商法上的請求權得到償付而對船舶、船上裝備、船上用具和船上貨物享有的扣押請求權。這種扣押權不須經實際佔有,且只能通過提出訴訟請求來實現。(3)
合同法上的扣押權,即指權利人在其合同中的某項權利得到實現前根據法律授權而對某項財產享有的請求權和對物權。這種扣押權不須對物實際佔有,且
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