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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斌
雲霄縣公安局原副局長
陳建斌,男,曾任雲霄縣邊防大隊教導員、雲霄縣公安局治安科科長、副局長。
2019年11月7日,陳建斌受賄案雲霄縣法院一審宣判,陳建斌獲刑13年,被處罰金50萬,受賄所得皆上繳國庫。
目錄
1994年底至2019年初,任雲霄縣邊防大隊教導員、雲霄縣公安局治安科科長、副局長。
受賄徇私枉法案
福建省雲霄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建斌利用職務便利,受賄300餘萬元,且幫助逃犯隱瞞事實,致逃犯與同案人串供並逃脫刑事追究。
雲霄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陳建斌利用其擔任雲霄縣邊防大隊教導員、雲霄縣公安局治安科科長、副局長等職務便利,在涉假、涉賭、特種行業管理、治安行政、刑事案件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吳某金、方某林、高某民等37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34.84萬元。2009年1月,陳建斌明知涉案在逃人員陳某生參與制售假煙犯罪,收受陳某生送來的煙酒,並接受其請託,不僅幫其隱瞞事實,還授意辦案人員為其辦理取保候審。致使陳某生未如實供述,並與同案人串供,導致案件認定陳某生參與犯罪的證據不足。此後,陳建斌還主持召開案件研究會議,決定對陳某生暫不移送審查起訴。2010年1月,陳某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陳建斌審批同意,以證據不足為由對其解除取保候審,致使陳某生實際上逃脫了刑事追究。
對此雲霄縣法院作出判決:陳建斌因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34.8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