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鋼結構協會

安徽省鋼結構協會

安徽省鋼結構協會是全省鋼結構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工商聯,接受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安徽省建設廳業務指導。

協會章程


安徽省鋼結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安徽省鋼結構協會
第二條 安徽省鋼結構協會是全省鋼結構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指導思想和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服務鋼結構企業,服務會員為宗旨。實行民主辦會,以活動為載體,以聯誼為橋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工商聯,接受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安徽省建設廳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科創大廈4樓401室
郵政編碼∶23008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誠實守信,開拓創新,為鋼結構行業健康快速發展和安徽經濟建設作貢獻。
(二)代表並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溝通企業與黨、政部門的聯繫。
(三)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溝通信息,協助政府招商引資,改善投資環境。
(四)加強交流、密切會員之間的聯繫;開展信息諮詢服務,幫助會員引進資金和先進技術,促進會員的合作。
(五)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工作,辦好會刊,加強鋼結構行業管理、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六)為會員不定期地組織國內外經貿交流、考察、培訓、聯誼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安徽省具有法人資格的鋼結構企業及其相關的企業、個人。
(二)承認本章程,願意加入本會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本會
的決議,按時交納會費。
(三)在本省鋼結構及其相關產業中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退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關心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和活動;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證實
行年審制度,經提醒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
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並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監事會報告、財務工作報告;
(四)審議並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通過有關決議、決定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本會章程;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和聘請顧問;
(六)審議調整理事、監事,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監事會主席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可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主要職責:
(一)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二)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三)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較大的影響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熱愛公益事業、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監事會主席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成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本會各項決議、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以及內設工作部門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5月底前,會費繳納標準由理事會議根據有關規定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的有財經法規制度,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和審計。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組織會員活動、開展對外聯絡和召開有關會議的費用;
(二)編輯出版刊物、資料的費用;
(三)購置本會的固定資產、日常辦公經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開支;
(四)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編製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全年收支明細賬應向理事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對於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大會決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在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
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安徽省工商聯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安徽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安徽省工商聯和安徽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本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首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鋼結構協會
200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