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登記失業率

中國特有的失業統計指標

城鎮登記失業率,是指中國特有的失業統計指標。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數與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扣除使用的農村勞動力、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港澳台及外方人員)、城鎮單位中的不在崗職工、城鎮私營業主、個體戶主、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就業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之和的比。其中,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指有非農業戶口,在一定的勞動年齡內(16歲以上及男50歲以下、女45歲以下),有勞動能力,無業而要求就業,並在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人員。

失業率介紹


失業率是評價一個國家或地區就業狀況的主要指標。國際上通用的失業率概念是指失業人數同從業人數與失業人數之和的比例關係,反映了一定時期內可以參加社會勞動的人數中實際失業人數所佔的比重。
城鎮登記失業率
城鎮登記失業率
城鎮登記失業率,是指在報告期末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占期末城鎮從業人員總數與期末實有城鎮登記失業人數之和的比重。分子是登記的失業人數,分母是從業的人數與登記失業人數之和。在城鎮單位從業人員中,不包括使用的農村勞動力、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港澳台及外方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是指有非農業戶口,中國政府決定,從2011年(十二五期間)開始,不再使用“城鎮登記失業率”這一指標,而採用“調查失業率”。
中國目前使用的城鎮登記失業率概念,是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同城鎮從業人數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之和的比例關係。
登記失業率與領取失業救濟與低保補助密切相關,統計登記失業率更多的是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從社會保障的角度出發,對城鎮無業者提供幫助,跟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工作職能結合得更密切一些。
近年多次被指難以反映失業真實情況的登記失業率,有望在2011年被調查失業率取代,作為就業指標並予以公布。
2012年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
2012年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

指標來源


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建立登記失業制度,當時由於中國還處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稱為“待業登記”,所有的城鎮無業者都必須首先到政府勞動部門去登記,處於等待期的勞動者即登記為“待業”。
隨著1994年,黨的十四大提出要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中國勞動用工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政府不再統一分配和安置,企業和勞動者開始進行雙向選擇。於是,1994年將“待業登記”更名為“失業登記”。中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的概念也由此開始。

計算公式


城鎮登記失業率,是報告期內在勞動保障部門登記的失業人數占期末從業人員與期末實有登記失業人數之和的比。計算公式為:
期末實有登記失業人數
城鎮登記失業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城鎮單位就業人員-使用的農村勞動力-聘用的離退休人員-聘用的港澳台及外方人員)+不在崗職工+城鎮私營業主+城鎮個體戶主+城鎮私營企業及個體就業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數]×100%

應用狀況


現狀

城鎮登記失業率
城鎮登記失業率
200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經濟學家蔡昉提出目前的登記失業率存在局限性,應採取調查失業率。同時,他還建議發布勞動參與率、就業充足率等輔助性指標。

提交報告

對此,國務院在此次常委會上提交了落實常委會審議意見的報告。這份由國家發改委擬的報告承認,城鎮登記失業率難以全面反映城鎮失業狀況,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該報告透露,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擬在報請國務院同意后,從2011年(“十二五”起始年)起,採用城鎮調查失業率作為就業指標並予以公布,同時發布勞動參與率等其他輔助指標。
即將廢止
發改委表示,2005年,統計局研究建立了全國勞動力調查制度,開始進行每年兩次的抽樣調查和試算。而考慮到國家“十一五”規劃仍採用城鎮登記失業率作為就業指標,加之勞動力調查制度尚需完善,將從“十二五”起始年採取調查失業率。

相關名詞


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指非農業人口,在勞動年齡(16周歲至退休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業而要求就業、並在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人員。但不包括:(1)正在就讀的學生和等待就學的人員;(2)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雖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已經辦理了退休(含離休)、退職手續的人員;(3)其他不符合失業定義的人員。
期末城鎮從業人員總數
指轄區內城鎮勞動年齡人口中處於就業狀態的人員總數。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不包括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港澳台及外籍人員和使用的農村勞動力。

2012年預期


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6%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