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草案
決議草案
決議是與會方在就會議議題進行討論、談判和磋商后,通過投票表決或一致通過等方式達成的成果文件,它體現了與會各方就有關問題達成的基本共識,還有為解決該問題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和行動方案。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草案帶有強制性,對所有成員國都有約束力。其他聯合國機構的決議只有建議的性質,不具有強制約束力,但因為反映了國際社會多數成員的願望和呼聲,因此具有道德方面的力量。
決議在付諸表決之前被稱為決議草案,也叫提案。成員國在就某一提議進行長時間的磋商和辯論之後,可能會對如何解決問題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將這些意見形成文字就是通常所說的決議草案。
決議草案(Draft Resolution),是“決議案(Resolution)”的草案,簡稱DR,指按照聯合國決議文件格式起草的對討論議題的解決方法,未通過表決的決議。通過即成為合法的國際條例或約定。而決議草案也是模擬聯合國會議的最終結果,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份決議草案可以由一個或多個代表來寫作,但事實上一份決議草案要得到更多的支持,通常是由多個國家的代表共同起草的,這些國家就被稱為起草國(Sponsors),起草國完全同意決議草案里提出的款項。同時,決議草案需要得到一定數量國家代表的附議,才能將這份決議草案提交給委員會主席團,這些附議決議草案的國家被稱為附議國(Signatories)。
值得注意的是,成為附議國,並不意味著這個國家支持或者反對反對這份決議草案,而是這個國家認為該草案具有討論價值。所以一國可以成為多份決議草案的附議國。
另外,起草國不能同時成為該決議的附議國,同時在部分模聯會場的規則里,不可以附議其他決議草案。
決議草案與工作文件在格式上沒有特定的要求不同,作為正式文件,決議草案有嚴格的寫作規範和用語要求。
工作文件(WP)通過格式和內容上的加工完善就會轉化為決議草案。之所以稱之為草案,是因為必須要在會議最後經過代表們投票通過,它才能成為能夠真正生效的決議。
聯合國的決議草案分為三個部分:標題部分、序言段和執行段,也稱起始性條款和實施性條款。
標題部分位於決議草案首頁的上方,包括機構名稱、委員會、主題、起草國和附議國。
序言段主要列舉問題產生的歷史及限制、聯合國為解決該問題曾通過的決議或做出的努力、採取行動解決問題的目的和意義等,每一條款均以動詞開頭(應予以現在時),以逗號結尾,包括回應歷史(重要性、為什麼由這委員會執行),以前有過的行動(工作、決議、文件等),關鍵詞、概念的定義,主要焦點,問題的核心部分,為什麼要現在行動,決議草案的目的所在等,為第二部分執行段作鋪墊。
執行部分是草案的實質部分,需要簡要陳述起草過的立場、列舉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每個條款以動詞開頭,以分號結尾,要有邏輯順序,應以阿拉伯數字進行標註,每條款只能包含一個建議或想法,若某一款需進一步解釋,可以在該款下面分條款加以說明,格式不變,先以英文字母標註,再用羅馬數字,最後條款以句號總結。
決議草案從提交到通過,需要經過多個過程。
一份決議草案,如果得到起草國和附議國的簽署總數超過出席國家總數的20%,就可以提交給主席團。主席團審核時,有時會對決議草案的格式等問題提出修改建議。
決議草案得到委員會主席團的認可后就可以印發全場。
當決議草案印發全場以後,會議指導會打斷會議,所有代表有大約2分鐘的閱讀時間,之後由場下代表提出動議介紹該決議草案。決議草案的起草國自動獲得3分鐘(部分會場略有不同)來解釋該決議草案的主要內容和意義。可以由一個或多個國家的代表上台發言。
起草國代表發言陳述后,要回答其他代表提出的3個語法問題,規則回復到正式辯論的形式。
當介紹決議草案后,關於此決議草案的辯論通過各種有主持核心磋商或自由磋商展開。
當主發言名單結束或由代表動議結束主發言名單后,進入決議草案的投票表決階段。
決議草案表決前,有時需要關閉會場大門。表決前主席團有時會再次進行一次點名以確認參與表決國家的總數。表決開始後主席團按順序喊國家名。被喊到的國家代表舉國家牌進行投票表決,有以下三種回答。
• 贊同:該國是決議草案的支持國家;
• 反對:該國反對該決議草案;
• 棄權:不等於反對,該國將不會被計入到國家總數中。
另外,在一些委員會中可以喊“過”來先聽取其他國家的態度,主席團會在其他國家完成投票后返回到喊“過”的國家進行投票表決。此時喊“過”的國家必須投票,且不能投棄權票,只能贊同或反對。
決議草案的支持國家總數大於或等於與會國家總數的2/3,決議草案即獲得通過,通過後即成為決議。
每一個議題均只有一份決議草案能獲得通過,決議草案通過後之後的決議草案不再進行投票表決。一般先提交的決議草案會先進行投票,不過主席團有時會根據決議草案的價值決定是否優先進行投票。
每個委員會的決議草案寫作要求可能略有不同,需要注意。
決議草案的標題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委員會(Committee)、議題(Topic)、決議草案編號(Resolution Number,提交後由委員會主席團給出)、以及起草國和附議國的名單(Country List)。
值得注意的是,決議草案的起草國和附議國的國家排名一般並無先後順序,建議中文會場以拼音順序、英文會場以英文單詞首字母順序為序,可以留給主席團一個良好的印象。
決議草案的正文由兩部分組成,分別是序言性條款和行動性條款。
1. 序言性條款(Preambulatory Clauses)
序言性條款主要闡述議題的基本情況和影響,陳述議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回顧已採取過的行動(決議、條約、國際行動、發言、見解等),界定相關概念(關鍵詞、問題核心部分等)。
序言性條款的格式,每款以一個動詞開頭。若為中文,則開頭動詞下加下劃線,若為英文,則動詞使用現在分詞形式,斜體。每款以逗號結尾。
序言性條款可以涉及到: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在該問題上曾經通過的決議或條約、聯合國秘書長或其它聯合國機構就此問題發表過的言辭、地區或非政府組織對此問題的見解、對此問題大致情況及影響的闡述。
2. 行動性條款(Operative Clauses)
行動性條款部分是整個決議草案的實質性部分,具體列舉了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行動性條款的每一款表達一個獨立且完整的想法。以一個動詞開頭,中文開頭動詞下加下劃線,英文開頭動詞使用第三人稱單數,斜體。每款以分號結尾,最後一款結尾處用句號結束全文。
這些條款應該按照正確的邏輯順序予以排列並且用阿拉伯數字進行標註。如果某一款需要更進一步的解釋,可以在該款下分條款逐一說明,格式不變,用英文字母或羅馬數字進行標註。
• 確定你所寫的決議草案符合會議主辦方提供的正確格式,正式官方,無語法錯誤。
• 盡量使決議內容充實詳細。比如,若你的決議草案想要呼籲實行一個新的計劃,計劃資金的提供以及計劃的管理等內容不應被忽略。
• 儘可能多地羅列事實依據。
• 不要憑空想象一些根本無法達到的目標,確保你所在的委員會有能力採取你提議的行動。例如,聯合國大會不能對一個國家進行制裁,只有安理會有權制裁國家。
• 儘可能多地尋找起草國。如果有很多不同國家的代表都向你的草案提出想法和建議,那麼這份草案就更容易被通過。
• 序言性條款是對你提出的行動計劃在歷史的角度進行說服,所以應當在其中列出過去的決議、先例,以及權威多所提議行動的陳述。
• 行動性條款是決議的核心組成部分,利用行動性條款去盡量解釋這個委員會應該將去做的工作。
• 一定要解決議題里所有或大多數的爭端。
• 最後被通過的決議草案未必是最好的一份,在參與到決議草案的起草過程中,能夠堅持原則,使得最終的決議草案中融入自己所代表國家的立場和觀點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