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宜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徠宜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湖北省宜昌市的政府機構。

設立背景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市委編委《關於組建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通知》(宜編[2013]76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宜府辦發[2014]8號精神,設立宜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家、省的衛生和計劃生育標準、技術規範。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擬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負責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監督工作。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定全市衛生應急預案和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負責國家、省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
(四)徠負責擬訂並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實施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關於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制度和醫務人員執業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全市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省藥品增補目錄。落實省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相關政策措施。
(八)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全市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
(十)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的對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指導全市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區域協作,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應用工作。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完善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對計劃生育規劃執行情況和目標管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評,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分析,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實施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五)擬訂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管。
(十六)承擔市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全市重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血吸蟲病防治領導小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局長:張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