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模具工業協會
中國模具工業協會
中國模具工業協會(CDMIA)成立於1984年10月,是模具行業唯一的全國性組織,由模具企業及與模具行業有關的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社會團體按照自願原則組成。
中國模具工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模具行業的現狀及發展方向,編製發展計劃草案;向政府提出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性建議,反映企業的要求,維護會員利益;組織技術經濟信息與經營管理的經驗交流;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推廣新技術;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中國模具工業協會的主要工作機構是中國模具工業協會人才培訓部。
機構負責各類模具設計、製造人才培訓工作的職能機構。是按自願的原則組成的專業工作部。目前在全國範圍內擁有72家培訓基地,覆蓋了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廣西、浙江、江蘇、安徽、福建、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四川、遼寧、山東、陝西、甘肅等省自治區。人才培訓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促進中國模具工業的生產發展和技術進步;加快模具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職工的理論水平和工作素質;開拓技術市場;規劃、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師資及技術力量,對模具行業職工進行在職教育和技術培訓;同時對模具行業的工作進行技術諮詢和技術交流。
名譽理事長:楊鏗 於珍
理事長:褚克辛
常務副理事長:曹延安
副理事長:王光亞 鄔永林 李志剛 李建華 趙西金 楊國華 楊世偉
武兵書 胡津生 柳學宏 郭 椒 黃明玖 戴品榮
秘書長:武兵書
副秘書長:李玉華 周永泰 秦 珂 董寶林
中國模具工業協會現有團體會員1500多個,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城市及重要工業城市現有50多個地方模具協會,也是中國模協的團體會員。
中國模具工業協會是亞洲模具協會聯合會(FADMA)的發起成員;也是國際模協(ISTMA)的成員單位;中國模協與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模具界有著廣泛的聯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模具工業協會(簡稱中國模協),英文名稱為CHINA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DM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模具行業及與模具行業有關的企業、研究院所、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按自願原則組成的全國性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模具行業、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全心全意為會員和政府服務,維護國家和會員的利益,把會員組織起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我國模具工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是經民政部核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1.開展調查研究,掌握行業現狀,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政策和戰略目標,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2.研究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3.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協助制訂、修訂和宣傳、貫徹模具標準和技術文件,不斷提高模具工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標準化、專業化、國產化、商品化水平。
4. 組織建立本行業技術經濟信息網路,搜集整理國內外有關技術經濟信息資料,分析研究並進行交流,提供信息服務。
5.開展行業價格、稅收、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進行國內外模具市場的調查預測,培育模具市場,協調模具出口價格,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技術諮詢,組織舉辦模具及相關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交流推廣模具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以及企業改革與管理經驗。
7.溝通行業內外交流渠道,組織開展國內外模具行業的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
8.組織模具技術工人、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出國考察、學習,開展行業人才交流,不斷提高模具企業職工素質。
9.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技術、質量、價格等的論證、認證和仲裁工作,組織行業產品評定、表彰、獎勵等活動。
10.根據行業需要,創辦有利於協會工作和行業發展的經濟實體,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資料。
11.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團體會員和社會團體會員兩類。凡在我國境內的模具企業以及與模具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具備第八條所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單位團體會員。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工業城市的地方模具協會,自願申請,可成為本會社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所從事的業務應該與模具生產有關;
第 九 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
(四)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 十 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和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行業調查及統計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逾期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修改審議通過會員會費標準及交納辦法。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通過聘請本會顧問和名譽職務名單;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為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每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事理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並提交理事會選舉。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政府給予的資助;
(四)個人、團體、單位及會員的捐贈和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明確的社會團體收取會員會費的政策,制定、修改會員會費標準及交納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根據上述原則,本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本會工作人員和特邀人員的報酬及旅差費;
(二)本會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支出;
(三)為執行本會任務,開展各項活動的支出;
(四)資料、刊物的印刷和購買專業書籍的支出;
(五)外事活動經費,參加國際組織應交納的會費;
(六)對為協會做出卓越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的獎勵支出;
(七)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其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11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模具行業協會有《模具工業》(月刊)、《中國模具信息》(月刊)等刊物,為會員和行業服務。